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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局优化「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

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贸促局)首次于1995年制定「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向本地商业企业/非牟利团体提供海外「参展鼓励」咨询及申请服务,受惠机构可就参展期间所产生的开支获得一定数额之财务鼓励。2007年「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将参展财务鼓励延伸至本地展会活动。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以下简称为「规章」)修订内容包括:简化服务申请流程、便捷文件递交之措施、推行展览展销会分类及制订参与展销会财务鼓励之定额鼓励,务求使申请者更清楚申请程序、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更快掌握批核结果。

优化的主要内容

(1) 简化申请程序、便捷文件提交之措施
为确保申请者更早知道审批结果,有更充足的时间作展前准备,「规章」将简化计算日期,由工作日转为连续日,调整截止递交申请期限至展会举行前45日,截止补交申请附件期限至展会举行前30日。「规章」将为申请者推出一系列便利措施,包括豁免提交财政局发出之职业税雇员或散工名表M3/M4、所得补充税-收益评定通知书及征税凭单M/5和M/6、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凭单。同时,考虑到商业企业/非牟利团体于同一财政年度内或会多次参与展览展销会,而部份文件如在同年内没有更新/修改(如财政局发出之开业/更改申报表M/1副本及营业税-征税凭单M/8副本、企业股东身份证副本),可获豁免提交但须以声明书代替。

(2) 对展览会及展销会个别细化便利措施
展览会 – 申请商业企业/非牟利团体可选择于展会举行45日前提出参展/宣传品财务鼓励申请,或在展览会完结后,凭其曾获批展览会参展财务鼓励之证明,于同一财政年度内提出宣传品(包括印刷品及视听材料)财务鼓励申请。
展销会 – 申请商业企业/非牟利团体需在展销会举行30天前补交所有申请资格之文件,但有关申请项目报价可于上述期间提交,或于收到获批通知书5天内补交。

(3) 鼓励澳门产品
此外,为配合澳门特区政府支持会展业的发展,「规章」亦进一步放宽合资格申请条件,对未具备于澳门开业至少2年及由澳门居民/澳门企业持有股本超过50%的申请单位提供酌情处理措施(但申请企业/社团需提交产品之产地来源证及商标注册证明,以确认产品/服务符合澳门制造或澳门品牌等条件)。

(4) 展览展销申请分类,展销会实行定额鼓励制度
自2011年1月1日起,「规章」将规范展会需至少举行两天或以上才符合财务鼓励申请资格,实施展览会及展销会审批分类,申请参与展览会之财务鼓励审批原则维持不变,同时为让申请者及早掌握资助金额并灵活运用资助,通过参展活动开拓市场,本地展销会之审批将新增定额鼓励上限,商业企业/非牟利团体于同一财政年度首两次申请最高资助上限为澳门币伍仟元正,而每年累计之财务鼓励金额最高可达澳门币三万元正。

此外,贸促局将进一步优化展后结算手续,制定标准化展后报告规格,务求更有效率地处理获批个案之开支报销,及持续利用展后问卷之意见总结以评估服务及措施之成效。

财务鼓励受惠资格

(1)在澳门注册并纳税两年的商业企业及由澳门居民或全资澳门企业拥有50%或以上的股权或控股权;
(2)「澳门制造」或「澳门品牌」的商业企业,可获酌情考虑有关资格;
(3)在澳门注册的非牟利团体,并对促进澳门经济繁荣及优化澳门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有贡献;
(4)同系企业或同名企业,以相同或同类产品在同一展会参展,将只能有一方获得受惠资格(只适用于参加非由贸促局组织的展会)
有关「参展财务鼓励服务」申请及审批程序之详细数据,请参阅本局「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

参展财务鼓励主要措施

鼓励类别
展览会
展销会
境外
本地
境外
本地
(1)展位租金展位制作费(上限支付9m2展位开支)
本局组织
本局组织
*全额支付及由贸促局支付展位费用及安排展位基本展示设施
按展会而定
按展会而定
非本局组织
非本局组织
第1+4项合计最高支付60%(上限6万澳门元) 第1+4项合计最高支付60%(上限6万澳门元)(产品或样本运输费及机票并不适用申请) 第1+2+3+4项合计最高支付60%
(上限5千澳门元)每年每企业最多可获批10次,获批费用从5千澳门元每两次递减1千澳门元。(只接受参与由官方机构组织之展会申请)
第1+2+3+4项合计最高支付60%(上限5千澳门元)每年每企业最多可获批10次,获批费用从5千澳门元每两次递减1千澳门元。(产品或样本运输费及机票并不适用申请)
(2)** ^印刷品制作费(宣传单张、小册子等)
本局组织及非本局组织
本局组织
最高支付60%
(上限4万澳门元)
第2+3项合计最高支付60%(上限5千澳门元)每年每企业最多可获批10次,获批费用从5千澳门元每两次递减1千澳门元。(只接受参与由官方机构组织之展会申请) 第2+3项合计最高支付60%(上限5千澳门元)每年每企业最多可获批10次,获批费用从5千澳门元每两次递减1千澳门元。
非本局组织
内容与第(1)项相同
(3)***^视听材料制作费(CD、DVD等)
本局组织及非本局组
本局组织
最高支付60%(上限7万澳门元)
内容与第(2)项相同
非本局组织
内容与第(1)项相同
(4)^ 产品或样本运输费、^机票(每间企业最多两套经济客位来回)大会场刊网站广告费
本局组织
本局组织
最高支付运输及机票费用50%(运输费用上限为:空运20公斤、海运3立米)(大会场刊网站广告费产品并不适用申请)
按展会而定
按展会而定
非本局组织
非本局组织
内容与第(1)项相同
内容与第(1)项相同

* 一般情况下,获批给鼓励的企业须缴付报名费澳门币10,000圆。在上款所指获本局资助机票的情况下,企业将于展览结束后获退还
澳门币6,000圆;否则将于展览结束后获退还澳门币8,000圆。
** 制作印刷品 (宣传单张、小册子) 之制作费指印刷费用。
*** 制作视听材料 (CD、DVD等) 之制作费指烧制费用。
^ 有关产品运输、机票、制作印刷品、制作视听材料之服务均需向澳门注册之公司/企业购买及负责,其余申请优先考虑澳门注册公司/企业。

澳门会展业是特区政府着力推动及打造的新型产业,在实现澳门经济适度多元方面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澳门特区政府设立会展业发展委员会,并在2011年透过设立会展业专责部门全力支持会展业的发展,落实财政资源,以及物流、仓储和人才培训的政策。澳门统计暨普查局数据显示,2010年首三季举行的会议展览活动总数达1,019个,呈现快速的增长势头。目前澳门的会展场地面积已超过14万平方米,并正在培育一部份会展品牌项目。

为配合澳门会展业未来的发展,作为特区政府专责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职能部门,贸促局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执行特区政府的经济发展政策,透过向业界提供多项支持措施、支持和协助在澳门开展多种规模的会展活动;促进和推动本澳及外地会展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全力培育和打造本地会展品牌,加速推动整个会展产业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