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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购买不动产”临时居留许可(仅限续期及惠及申请)申请所需文件

5.4.1 第一部分-申请人/家团成员资料

主申请人

(1) 身份证明文件
➢ 中国内地公民: 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 份,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备注及持有人签名部分) ,及由中国内地主管当局发出许可申请定居于“澳门特区”的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仅适用于首次申请)。
➢ 香港居民:

  • a.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护照(正本及影印本 2 份,身份证影印本须显 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b.香港签证身份书及香港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 2 份,身份证影印本 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其他国家/地区人士:护照(正本及影印本 2 份,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及持 有人签名部分)。
(2) 刑事纪录证明
➢ 提交其国籍或地区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签发地有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正本,仅适用于首次申请,如属中国内地发出的须作公证)(如属电子版,须到相关领事馆盖章确认),以及最近三个月内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正本)。
(3) 澳门的通讯地址证明(须提供能佐证澳门通讯地址准确性的文件,例如水/电 费单等)。
(4)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惠及申请)(正本 及影印本)。

配偶或事实婚关系配偶

(1) 身份证明文件(请参考主申请人第(1)点之身份证明文件部分)
(2)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 如为中国内地登记结婚,须提交最近六个月内由内地公证处发出的结婚公证书(正本)(内容必须以文字列明申请人与配偶的姓名、出生日期、登记结婚的时间及地点, 以及贴有双方最近合照)。
➢ 其他国家/地区登记结婚者,须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属事实婚关系,需提交下列文件:

  • a. 提交声明以证明申请人及被惠及事实婚关系配偶自愿以类似夫妻名义状况下共同生活逾2 年,该声明同时需有2 名年满18 岁或以上的证人证明内容属实,并必须前往权限认证部门作出当场认定笔迹鉴证作实(正本);
  • b. 上款所指的 2 名证人,需提交其载有签名页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 c. 提供证实申请人及被惠及事实婚关系配偶现时各自于国籍国的婚姻状况证明文 件(正本);
  • d. 其他有助证明申请人及被惠及事实婚关系配偶现为事实婚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 (副本)。

(3) 持续婚姻关系声明书(由本局提供,请浏览 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 下载相关表格) 。
(4) 刑事纪录证明(请参考主申请人第(2)点之刑事纪录证明部分) 。
(5)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申请)(正本及影印本)。

未满 18 岁卑亲属

(1) 身份证明文件(请参考主申请人第(1)点之身份证明文件部分)
(2) 出生证明文件(续期申请人士若已提交下述文件则不须再提交)
➢ 在中国内地出生之人士:

  • a.出生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内容必须以文字列明卑亲属及其父母亲姓 名、出生地及出生时间);
  • b.提供申请人及惠及家团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之公证书(正本 及影印本);
  • c.提供医院出生证明公证书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之公证书(正本及影印 本)。

➢ 其他国家/地区出生之人士:出生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若为法律拟制血亲(即被收养者),须提交收养行为地收养法而办理收养行为的整套文件(例如由有权限部门发出的收养证明文件、收养登记证的鉴证本、收养公证书) 。
➢ 被惠及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如已离婚或为非婚生子女,则不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但须提交对该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权的证明文件,例如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
(3) 刑事纪录证明(凡惠及家团成员已年满 16 岁者均须提交,请参考主申请人第 (2)点之刑事纪录证明部分)
(4)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申请)(正本及影印本)。

*以上人士均需要提交一张近半年的吋半以白色为背景之彩色照片。

5.4.2 第二部分-申请依据之文件(仅限续期及惠及申请)

(1) 三个月之内发出的物业登记证明(正本);.
(2)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信用机构发出,持续拥有金额不低于澳门币五十万的不带任何负担的定期存款证明文件,内容需清楚列明上述款项由最初起存至今未有提取(根据3 /2005 号行政法规提出申请的人士必须提交) (正本);

附加文件(如适用) :
(3) 如尚未签订买卖契约手续(如楼花),则须提交由发展商发出的物业持续拥有证明文件及由银行发出有效期不少于半年的担保书(正本);如已签订买卖契约,且以往未曾提交予本局,则须提交有关买卖契约鉴证本(正本及影印本);
(4) 如申请人属设于“澳门特区”的商业企业拥有人或属公司的商业企业的不低于51%公司资本的拥有人,须最近三个月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正本);
(5) 如该不动产设有贷款负担,则须提交贷款银行之还款纪录证明(须注明剩余的贷款金 额) (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