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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的重要事项

(1) 在递交申请前,请务必详阅本《申请指引》内容,并齐备申请所需的文件,否则可 能因缺乏具重要性的文件而被要求重新预约时间提交申请。此外,请以打印或以正 楷字体正确填妥相关申请表格的各项内容,同时应确保所提交的一切资料内容为属 实,否则可作虚假声明处理,届时并可能会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所有申请必须以申请人的名义提出,惠及家团成员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故此在家团 成员表格上须由申请人签署核实。

(3) 澳门的正式语文为中文及葡文。因此所有递交的文件须使用上述两种语言;另考虑到英文为国际语言,所以也接受英文的文件,除上述三种语言之外,其他语言之文件一律须由国家/地区性认可的机构(例如国家/地区领事馆)翻译成中文、葡文或英文,且翻译文本须为鉴证本。

(4) 根据规定,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一经批准,利害关系人会获发最长有效期为3 年且可续期的临时居留许可;但在任何情况下,临时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均不得超逾利害关系人的旅行证件或许可其返回或进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件失效前三十日。

(5) 申请人所提供的通讯地址用作日后与申请人联络及通知其有关申请的状况,申请人 须准确填写其通讯地址及联络电话。在提出申请及临时居留许可存续期间,如有变 更,须立即通知本局。

(6) 如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虚假声明、伪造文件,又或利害关系人在程序中作出其他不当情事的情况,则不会就有关程序作出决定,直至证明不存在不当情事或不当情事已被补正为止,但不妨碍所须承担的一切法律后果。如程序因可归责于利害关系人 的理由而停止进行逾六个月,有权限作出决定的机关可宣告程序消灭。

(7) 获批临时居留许可的利害关系人须在临时居留许可存续期间保持居留许可申请获批 准时被考虑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状况。如法律状况变更或消灭、身份状况变更等,须 在变更或消灭之日起计 30 日内通知本局,不依时履行通知义务又无合理解释者,可 导致临时居留许可被取消。而上述所指的变更,包括: 身份状况的变更,例如离婚、 事实婚状况变更或法律拟制血亲等情况;申请依据的变更,例如a. “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类别的工作合同存续、职位/任职公司的变更;b. “重大投资或重大投资计划”类别的投资状况变更;c. “不动产”类别的业权状况变更、增加按揭金额、 五十万澳门元定期存款变更或设于本澳不低于51%商业企业的公司资本的投资状况变更等情况。

(8) 依据“行政法规”第 19 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在临时居留许可届满前九十日的首六十日 内,向本局提出续期申请。否则,依据“行政法规”第 20 条第 1 款之规定,临时居留 许可会因续期期限过去又无提出续期而失效。然而,为有秩序地安排办理续期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亲身或致电本局咨询有关续期的手续与安排,并可透过网上预约/亲身/透过经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授权他人前来本局预约有关续期申请。 .

(9) 为核实临时居留许可利害关系人在其获批的临时居留许可期间,持续维持其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具重要性法律状况,凡根据《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居留制度》获批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人及/或其家团成员,在其临时居留许可届满7 年后,向身份证明局办理申请成为“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之前,须到本局申请一份有关其持续维持获批依据的“确认声明” (具体申请文件可透过本局网页了解) 。

(10) 为核实临时居留许可利害关系人在其获批的临时居留许可期间,持续维持其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具重要性法律状况,凡根据《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居留制度》获批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人及/或其家团成员,在其临时居留许可届满7 年后,向身份证明局办理申请成为“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之前,须到本局申请一份有关其持续维持获批依据的“确认声明” (具体申请文件可透过本局网页了解) 。申请人向本局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仅作审批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用途,如有需要,本局会依据法律送交相关专责部门及司法机关核查相关资料,并会按照第8/2005 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管理及保障申请人资料。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可向本 局要求查阅及更正其个人资料。

(11) 根据第 3/2005 号行政行政法规第 23 条补充适用第 4/2003 号法律第 9 条第 3 款的规 定,利害关系人在“澳门特区”通常居住是维持居留许可的条件。

(12) 须指出的是,如申请人已获得“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其惠及家团成员仍未届满七年,申请人仍需保持申请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状况,否则将不利于家团成员的临时居留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