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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展销或展览的销售活动的通报义务

简介

第9/2021号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于本澳举行的展销或展览的销售活动主办实体,于活动开始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消费者委员会。

主办方须知:

展销或展览的销售活动的主办方须在相关活动开始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消委会提供活动的举行地点、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参展商的认别资料、地址及联络方法。

主办方应收集参展商的认别资料、地址及联络方法,参展商亦应如实向主办方提供相关资料。

提交方式:
主办方可利用“消保易”线上通报或亲临消委会办事处递交通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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