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展销或展览的销售活动的通报义务
简介
2022年1月1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于本澳举行之展销或展览的销售活动主办实体,有义务于活动开始当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消费者委员会。
主办方义务:
主办实体须于展销或展览的销售活动开始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消费者委员会提供该等活动的举行地点、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参与相关活动的经营者其认别资料、地址及联络方法。
提交方式:
首次须向消费者委员会递交通报表正本,之后如属同一主办实体举办的展销活动,使用预先登记电邮地址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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