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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符合资格提出申请人士

2.3.1 “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临时居留许可

(1) 请参照本指引内 2.1 中第(二)项;
(2) 持有效旅行证件并能合法进出或逗留“澳门特区”;
(3) 能合法在“澳门特区”工作;
(4) 年满 18 周岁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3.2“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临时居留许可

(1) 请参照本指引内 2.1 中第(一)项;
(2) 持有效旅行证件并能合法进出“澳门特区”;
(3) 合法在“澳门特区”进行投资;
(4) 年满 18 周岁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3.3“购买不动产”临时居留许可(仅限续期及惠及申请)

根据第 7/2007 号行政行政法规第 1 条及第 2 条规定,自 2007 年 4 月 4 日起,中止接受“行政法规”第 4 款所规定的不动产临时居留许可新申请。

现时仅限接受在第 7/2007 号行政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向本局提出的不动产投资临时居留许可的续期、已获给予临时居留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惠及其家团成员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