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場所准照及登記證明 服務對象 為擬經營第5/2026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所指的餐飲場所發出准照或登記證明。 * 餐飲場所:指不論其名稱、形式及規模為何,以直接或間接收取報酬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在場內享用食物及飲料服務的場所。 登記制度 - 適用範圍: 實用面積為120平方米或以下的獨立單位,且不屬於“首次申請(適用准照制度)”適用範圍內所示的任一情況的工程類型,或無須進行任何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