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牌照
批給許可的要求/條件
本地信用機構須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關公司資本及公司機關的主要要求如下:
- 設立銀行及有限制業務銀行的最低公司資本,分別為3億澳門元及1億澳門元;
- 在設立時,公司資本須以現金全數繳付,且將有關金額的一半存入 澳門金融管理局或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信用機構,以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支配;
- 董事會須至少由 5 名具適當資格的董事組成,其中 3 名須常居於澳門且其中至少1 名為澳門居民;
- 監察機關須由至少 3 名具適當資格的成員組成,其中至少 1名為執業會計師。
批給許可的要求/條件
- 擬開設的機構須以海外機構的分行形式設立。外地信用機構須向分行無償撥付不低於對設立本地信用機構所要求的最低資本的百分之五十的現金作營運資金(即銀行分行及有限制業務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最低要求,分別為 1.5 億澳門元及 5,000 萬澳門元)。
- 自發出開設分行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外地信用機構須將上述所指營運資金的至少一半存入澳門金融管理局或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信用機構,以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支配。
- 該分行的管理須至少由 2 名具適當資格、足夠專業經驗和具實際領導分行的權力,且常居於澳門的受託人負責。
批給許可的要求/條件
-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須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在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可由一名股東設立,且無須於其商業名稱中載明其一人性質。
- 公司資本最低為300 萬澳門元;同時從事其他財產管理業務時,公司資本最低為 500 萬澳門元。
- 在設立時,公司資本應全數認購並以現金繳付。
- 董事會須至少由3 名具適當資格的董事組成,其中 2 名須常居於澳門。
- 監察機關的成員須具適當資格,至少須有1 名為執業會計師。
批給許可的要求/條件
金融公司須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有關公司資本及公司機關的要求如下:
- 公司資本最低為澳門元1億元;
- 在設立時,資本的50%或以上應已繳付,且該已繳金額中至少有50%以現金方式存入澳門金融管理局或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信用機構,以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支配;
- 董事會須至少由 5 名具適當資格的董事組成,其中 3 名須常居於澳門且其中至少 1 名為澳門居民;
- 監察機關須由至少 3 名具適當資格的成員組成,其中至少 1名須為執業會計師。
批給許可的要求/條件
融資租賃公司須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方式設立,有關公司資本及管理機關的要求如下:
- 公司最低資本為 1,000 萬澳門元;
- 在設立時,公司資本應全數認購並以現金繳付;
- 管理機關的人員須具有擔任職務的適當能力、資格及經驗, 且至少 1 名常居於澳門,並具備實際管理公司業務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