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牌照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本地信用机构须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关公司资本及公司机关的主要要求如下:
- 设立银行及有限制业务银行的最低公司资本,分别为3亿澳门元及1亿澳门元;
- 在设立时,公司资本须以现金全数缴付,且将有关金额的一半存入 澳门金融管理局或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信用机构,以供澳门金融管理局支配;
- 董事会须至少由 5 名具适当资格的董事组成,其中 3 名须常居于澳门且其中至少1 名为澳门居民;
- 监察机关须由至少 3 名具适当资格的成员组成,其中至少 1名为执业会计师。
住所在外地的信用机构在澳门开设分行(包括银行及有限制业务银行)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 拟开设的机构须以海外机构的分行形式设立。外地信用机构须向分行无偿拨付不低于对设立本地信用机构所要求的最低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的现金作营运资金(即银行分行及有限制业务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最低要求,分别为 1.5 亿澳门元及 5,000 万澳门元)。
- 自发出开设分行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外地信用机构须将上述所指营运资金的至少一半存入澳门金融管理局或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信用机构,以供澳门金融管理局支配。
- 该分行的管理须至少由 2 名具适当资格、足够专业经验和具实际领导分行的权力,且常居于澳门的受托人负责。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设立,在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可由一名股东设立,且无须于其商业名称中载明其一人性质。
- 公司资本最低为300 万澳门元;同时从事其他财产管理业务时,公司资本最低为 500 万澳门元。
- 在设立时,公司资本应全数认购并以现金缴付。
- 董事会须至少由3 名具适当资格的董事组成,其中 2 名须常居于澳门。
- 监察机关的成员须具适当资格,至少须有1 名为执业会计师。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金融公司须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设立,有关公司资本及公司机关的要求如下:
- 公司资本最低为澳门元1亿元;
- 在设立时,资本的50%或以上应已缴付,且该已缴金额中至少有50%以现金方式存入澳门金融管理局或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信用机构,以供澳门金融管理局支配;
- 董事会须至少由 5 名具适当资格的董事组成,其中 3 名须常居于澳门且其中至少 1 名为澳门居民;
- 监察机关须由至少 3 名具适当资格的成员组成,其中至少 1名须为执业会计师。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须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有关公司资本及管理机关的要求如下:
- 公司最低资本为 1,000 万澳门元;
- 在设立时,公司资本应全数认购并以现金缴付;
- 管理机关的人员须具有担任职务的适当能力、资格及经验, 且至少 1 名常居于澳门,并具备实际管理公司业务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