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须知
所得补充税
是一种以经营工商业活动所赚取的净利润为基础而征收的税项。所得补充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组,即A组及B组。
| A组纳税人 |
定义:
* 最终母实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的一成员实体:持有其他成员实体的充分利益;须按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没有被其他成员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上述所指的利益。
报税方式:A组纳税人须于每年4月至6月份经执业会计师申报上年度收益。 |
|---|---|
| B组纳税人 |
定义:不属于A组纳税人便被归类为B组纳税人,一般为中小微企。 报税方式:B组纳税人须于每年2月至3月份递交M/1收益申报书申报上年度收益。 |
| 所得补充税税率表 | |
|---|---|
| 可课税的年收益 (澳门元) | 百分比 |
| 收益至32,000元 | 豁免 |
| 累进超出所指金额 | |
| 由32,001元至65,000元 | 3% |
| 由65,001元至100,000元 | 5% |
| 由100,001元至200,000元 | 7% |
| 由200,001元至300,000元 | 9% |
| 300,000元以上 | 12% |
| 《2026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的税务优惠 | • 2025年度所得补充税免税额为60万澳门元。 |
|---|
所得补充税示例 (可课税年收益的免税额为60万澳门元情况下)
| 可课税的年收益 (澳门元) |
可课税收益中超过600,000 而应予课税的部分 (适用12%税率) |
应缴税款 | 应缴税款对于可课税收益的 实际占比 |
|---|---|---|---|
| 600,000或以下 | 0 | 0 | 0.00% |
| 1,000,000 | 400,000 | 48,000 | 4.80% |
| 2,000,000 | 1,400,000 | 168,000 | 8.40% |
| 3,000,000 | 2,400,000 | 288,000 | 9.60% |
| 5,000,000 | 4,400,000 | 528,000 | 10.56% |
| 10,000,000 | 9,400,000 | 1,128,000 | 11.28% |
| 15,000,000 | 14,400,000 | 1,728,000 | 11.52% |
| 20,000,000 | 19,400,000 | 2,328,000 | 11.64% |
| 100,000,000 | 99,400,000 | 11,928,000 | 11.93% |
上述示例并不反映行政当局和执业会计单位之实际课税/评税行为,仅供参考。
注:即使没有营业活动或营运结果有亏损,仍须按时填报收益申报书。
营业税
是一种由个人或企业等从事工商业活动之登记税项。税款按经营业务而定,金额一般为每年300澳门元,而商业银行则为每年8万元。另须附加5%凭单印花税。
| 义务 |
如属下列任一情况,须于15天内填报“开业/更改申报表(M/1)”,并通知财政局: 1. 增加公司资本; 2. 更改公司或商业名称、纳税人地址或营业地点; 3. 增加新业务; 4. 注销部分业务等… |
|---|---|
| 《2026年财政 年度预算案》 的税务优惠 |
豁免缴纳营业税。 |
雇员职业税
| 1. 雇员入职/离职 |
– 雇主须到财政局为“本地”及“外雇”员工办理入职登记。 – 雇员入职15日内,雇主须向财政局提交填妥的职业税M/2格式“登记表”。 – 雇员离职翌月底前,雇主须向财政局提交填妥的M/2A格式“离职申报表”。 |
|---|---|
| 2. 就源扣缴 |
– 雇主每月代扣“本地”及“外雇”员工之职业税税款。 – 于1、4、7、10月首15日内缴交。 – 透过职业税不定期税收缴纳凭单申报及缴交。 |
| 3. 收益申报 |
– 必须申报所有员工去年收益,包括“本地”及“外雇”员工。 – 每年1、2 月办理(即使没有员工或收益为“0”亦须申报)。 – 提交填妥的职业税 M3/M4格式“雇员或散工名表”表格申报。 – 如结业,须于终止业务日起计15日内申报员工收益。 |
雇员职业税示例 (以2025年度全年职业税作模拟计算,参考2025年度之职业税税款扣减率30%,免税额为144,000澳门元)
| 例:雇员全年可课税收益 | ||||||
|---|---|---|---|---|---|---|
| 由 | 至 | 税率 | 可课税收益 | 该级税款 | 累计税款 | 澳门元 |
| 0.00 | 144,000.00 | 0% | 144,000.00 | 0.00 | 0.00 | |
| 144,000.01 | 164,000.00 | 7% | 20,000.00 | 1,400.00 | 1,400.00 | |
| 164,000.01 | 184,000.00 | 8% | 20,000.00 | 1,600.00 | 3,000.00 | |
| 184,000.01 | 224,000.00 | 9% | 16,000.00 | 1,439.99 | 4,439.99 | |
| 224,000.01 | 304,000.00 | 10% | 0.00 | 0.00 | 0.00 | |
| 304,000.01 | 424,000.00 | 11% | 0.00 | 0.00 | 0.00 | |
| 424,000.00以上 | 12% | 0.00 | 0.00 | 0.00 | ||
| A. 根据法定税率计出之全年税款 | 4,439.99 | |||||
| B. 根据有关年度对职业税税款之30%扣减 (A x 30%) | -1,331.99 | |||||
| 全年应缴职业税税款 (A – B) | 3,108.00 | |||||
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社保登记及供款
| 适用人士 |
– 根据劳动关系的一般制度,透过合同在雇主的支配及领导下工作,并收取报酬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受聘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企业于外地分支或代理机构工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属任何任用方式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
|---|---|
| 雇主注册 |
– 所有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雇主,须于该关系开始的紧接供款月份(即1、4、7、10月)内在社会保障基金办理雇主注册,以履行供款责任; – 注册只须办理一次,并发予雇主永久性注册编号; – (例)本地长工雇员于8月入职,雇主便须在10月注册。 |
| 为雇员登录为受益人 (适用于从未在社会保障基金 登录之雇员) |
– 根据劳动关系的一般制度,透过合同在雇主的支配及领导下工作,并收取报酬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受聘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企业于外地分支或代理机构工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属任何任用方式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
| 供款金额 |
按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额为: -长工:每月90澳门元(雇主60元,雇员30元); 入职或离职当月,雇员工作满15天便须供款,工作少于15天则不须供款 -散工:i) 雇员当月工作满15日或以上,每月90澳门元(雇主60元,雇员30元); ii) 雇员当月工作少于15日,每月45澳门元(雇主30元,雇员15元); -按第4/2010号法律规定,雇主可从雇员之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纳之供款。 |
| 供款的缴纳 |
-长工:按季度缴纳,1月、4月、7月及10月缴纳前一季度之供款; -散工:于雇员工作月份的翌月内缴纳。例如:雇员在1月份工作,便应于2月份缴纳供款。 |
| 注意事项 |
强制性制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与雇主为配偶关系或具事实婚姻关系或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亲属的雇员; 2. 根据学徒培训合同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关系的雇员; 3. 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见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雇员的最低工资
| 适用范围 | 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各个行业的雇员,但不适用于家务工作雇员及残疾雇员。 |
|---|---|
| 最低工资的组成 |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关系法》第59条规定的基本报酬,但不包括超时工作报酬、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的额外报酬、双粮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给付。 |
最低工资金额
| 单一计薪方式 | 最低工资金额 |
|---|---|
| 月薪 | 每月7,280澳门元 |
| 周薪 | 每周1,680澳门元 |
| 日薪 | 每日280澳门元 |
| 时薪 | 每小时35澳门元 |
| 件工或佣金制 | 每小时35澳门元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见现行的《雇员的最低工资》法律。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 可以分为两大类: | |
|---|---|---|
|
1. 不具期限合同 指合同没有设定工作期限,即俗称的长工。 |
2. 具期限合同 指随著具确定或不确定期限的期满而终止的合同。分为: 1. 具确定期限合同,例如订定合同期限为1年,期间届满则合同完结。 2. 具不确定期限合同,例如订定合同为完成某项工作,工作完成后则合同完结。 – 根据法律规定,在为了满足企业的临时需要,尤其属季节性、过渡性或特殊性的临时需要,且仅以满足有关需要所需期间为限的情况下,方可订立具期限合同。 例如:开展期限不定的新工作、承揽建筑工程或公共工程等、提供季节性工作、替代缺勤的雇员等。 – 具期限合同的期间不得超过2年,包括续期,否则该合同会转换成不具期限的合同;但与外地雇员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外。 – 具期限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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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
– 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 – 倘因应企业的营运特性,雇主可与雇员协议每日的工作时间超出8小时的限制,但须确保雇员每日有连续10小时且总数不少于12小时的休息时间,以及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 此外,雇主须安排一段不少于连续30分钟的时间让雇员休息,以避免雇员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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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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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时工作 |
情况1 如雇主雇员预先协议提供超时工作,要有证明同意的纪录,雇员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20%的额外报酬。 (例子:提供1小时超时工作的报酬* 假设每月基本报酬16,000澳门元÷30日÷8小时 ×1.2 =超时工作报酬80澳门元) 情况2 如发生不可抗力、雇主面临重大的损失或雇主面对不可预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况,雇主可强制雇员提供超时工作。雇员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50%的额外报酬。 (例子:提供1小时超时工作的报酬* 假设每月基本报酬16,000澳门元÷30日÷8小时 ×1.5 = 超时工作报酬100澳门元) *以每日正常工作8小时为例。 此外,雇员还有权依法享有有薪的额外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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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法定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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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见现行的《劳动关系法》。
聘用外地雇员须知
为确保澳门本地居民优先就业,以及劳动权益不会受损。只有在本地没有合适的或无法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时,以同等成本及效率的条件下,外地雇员才会被考虑作为临时性的补充。
| 合法工作 | 根据现行的《聘用外地雇员法》之规定,透过向劳工事务局提出聘用许可申请并获得批准后,雇主或其代理人须到治安警察局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请“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当获发逗留许可后受聘人员才可合法在澳门工作,并只能从事“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上载明的职位。 |
|---|---|
| 外地雇员聘用费 |
凡雇用外地雇员之雇主,须按季度向澳门社会保障基金缴纳聘用费,每名外地雇员每月200澳门元,但以下规定除外: 从事按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第一条的规定而受该法令规范的加工制造业的雇主,获减收百分之五十的聘用费。 |
| 报酬 |
– 每月报酬不得少于雇主获批准聘用的许可中提供的金额,并以澳门元支付。 – 每月报酬必须存入外地雇员在澳门开立的银行帐户。 |
| 其他须知 |
– 雇主或负责进行招募的职业介绍所须确保外地雇员获提供合适的住宿,且可以现金履行。 – 终止工作关系时,雇主须向相关雇员支付其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