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类型
根据现行的《商法典》,在澳门经营的商业实体分为三种类型:
澳门经营的商业实体
自然人商业企业主
又称个人企业主,即原《商法典》所指的独资商人。是由一自然人独立出资,以自己名义自行或透过第三者经营一商业企业。企业主需对经营业务所有债务负责。企业主可选择是否到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进行登记。
法人商业企业主
- A. 无限公司;
- B. 一般两合公司;
- C. 股份两合公司;
- D. 有限公司;
- E. 一人有限公司;
- F. 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利益集团
两个或两个以上商业企业主得在不影响其法人资格之情况下组成一个经济利益集团,以促进或发展彼等之经济活动,又或改善或扩展彼等之经济活动之成果。
公司的类型
| 股东人数 | 注册资本 | 出资方式 | 商业名称强制性附称 | |
|---|---|---|---|---|
| 无限公司 | 两人或以上 | 不设上、下限 |
以认购出资额方式出资。 出资种类为金钱或劳务(*) |
【无限公司】; (Sociedade em Nome Colectivo) 或 (S.N.C.) |
| 一般两合公司 |
一名或以上 有限责任股东加上一名或以上无限责任股东 |
不设上、下限 |
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 都以认购出资额方式出资。 出资种类为金钱、财物、劳务, 但有限责任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
【两合公司】; (Sociedade em Comandita) 或 (S.C.) |
| 股份两合公司 |
最少由三名 有限责任股东和一名 无限责任股东组成 |
下限为100万澳门元, 不设上限 |
无限责任股东以认购出资额方式出资,有限责任股东则以认购股份方式出资。出资种类为金钱、财物、劳务,但有限责任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
【股份两合公司】; (Sociedade em Comandita por Acções) 或 (S.C.A.) |
| 有限公司 |
由最少两名、 最多三十名组成 |
下限为25,000澳门元,不设上限 | 股东以认购股方式出资,每股的票面价值为1,000澳门元或以上,且为100澳门元之倍数。出资种类为现金、非现金 |
【有限公司】; (Limitada) 或 (Lda.) |
| 一人有限公司 | 一名(**) |
下限为25,000澳门元, 不设上限 |
公司资本以独一股构成, 其他情况同上 |
【一人有限公司】;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 或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 |
| 股份有限公司 | 最少三名 |
下限为100万澳门元, 不设上限 |
公司全部资本应划分为股份,且以股票代表, 每股份的价值相等且不少于100澳门元 |
【股份有限公司】; (Sociedade Anónima) 或 (S.A.) |
(*) 如股东以劳务出资,为分享盈余,须通过公司章程确定出资的价值,并应在章程加具以摘要方式列出其须从事之活动声明书。以劳务出资之价值不计入公司资本内,以劳务为出资之股东在内部之关系上无须承担亏损;但章程条款另有规定者除外。
(**) 一人有限公司不得以另一间一人有限公司作为其唯一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