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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個人資料及狀況變更

Q1.在臨時居留許可存續期間,出現身份證明文件變更,需要提交什麼文件?

A:如申請人於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及存續期間出現身份證明文件變更,包括國籍或居留權、姓名等變更的情況,申請人應及時向本局作出通知,並提交變更身份資料的相關證明文件(如護照及有關刑事紀錄證明、曾用名公證書等)。

 

Q2.在提交申請後婚姻狀況由已婚變為離婚,需要作出通知嗎?需要提交什麼文件?

A:若申請人於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及存續期間離婚,申請人必須依法於離婚之日起計30日內通知本局,並就有關離婚事實提交聲明書及離婚證明文件(由權限部門最近六個月發出的離婚證明及法院判決書,如申請當中包括共同卑親屬且臨時居留許可仍處於存續期間,需提交對卑親屬具有撫養權的證明文件),否則將不利於其臨時居留申請。同時,申請人若以欺詐或隱瞞方式故意不作通知,將負倘有的刑事責任 (參考: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規定)。

 

Q3.如需要更改通訊資料,有甚麼手續?

A: 如申請人需要更改通訊地址或通訊電話,請親臨本局提交「更改通訊地址表」,並附上通訊地址證明(如水/電費單等)。若申請人未能親臨本局,可於本局網頁下載填寫上述表格,並透過被授權人攜帶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經申請人簽署的授權書正本,以及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於辦公時間向本局提交上述表格(授權書樣本及「更改通訊地址表」可在本局網站下載)。

 

Q4.以“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為依據獲批臨時居留許可後,勞動關係出現變更的情況,需要如何處理?

A:  如申請人於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或存續期間,勞動關係出現變更的情況(包括在同一機構內的職位或部門變更、薪酬下降以及轉換僱主等),申請人必須依法於變更之日起計30日向本局作出通知並提交以下文件:

1)狀況變更的書面說明;

2)因應新的工作狀況而準備以下文件(具體文件要求請參考申請指引第5.3.2點中的第(1)至第(9)項的文件):

  • 與本地僱主訂立有效的勞動合同;
  • 由本地僱主出具並蓋章的職務描述;
  • 由本地僱主在最近一個月內簽發並蓋章的工作證明文件;
  • 最近三個月的糧單;
  • 由財政局發出歷年在澳收益的“職業稅收益證明書”;
  • “職業稅-第一組登記表(M/2格式)”;
  • 由僱主發出的公司架構圖(如適用);
  • 最近三個月內發出本地僱主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適用);
  • 本地僱主的“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M/1格式)”和“營業稅徵稅憑單(M/8格式)” (如適用) ;
  • 離職證明(如適用)。

如申請人未有在狀況變更發生之30日內履行通知義務,則須提交聲明書解釋。本局會對申請人新的法律狀況作重新分析,並將有關批示結果以書面形式對申請人作出通知 (參考: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規定)。

 

Q5.以“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方式獲批臨時居留許可後,原投資的業務已轉型/投資狀況出現變更/結業,需要如何處理?

A: 如申請人於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或存續期間,出現涉及重大投資的狀況變更,申請人必須依法於變更之日起計30日向本局作出通知並提交以下文件:

1)狀況變更的書面說明;

2)變更證明文件;

3)因應情況而準備申請指引第5.2.4點中的第(1)至第(15)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最新商業登記證明、經澳門執業會計師所審核的財務報表、營業稅開業M/1、M/8、M3/M4、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等)/結業文件。

如申請人未有在狀況變更發生之30日內履行通知義務,則須提交聲明書解釋。本局會對申請人新的法律狀況作重新分析,並將有關批示結果以書面形式對申請人作出通知(參考: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規定)。

 

Q6.以“購買不動產”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存續期間,中途出現不動產業權狀況變更/出售不動產/增加按揭金額/五十萬澳門元定期存款變更的情況,需要如何處理?

A: 如申請人於臨時居留許可存續期間,出現涉及申請依據的狀況變更,申請人必須依法於變更之日起計30日向本局作出通知並提交以下文件:

1) 狀況變更的書面說明;

2)變更證明文件;

3)倘有新設立的申請依據。

如申請人未有在狀況變更發生之30日內履行通知義務,則須提交聲明書解釋。本局會對申請人新的法律狀況作重新分析,並將有關批示結果以書面形式對申請人作出通知(參考: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