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請須知
Q1.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人士是否有國籍要求?
A: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暫時沒有對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人的國籍進行限制。
Q2.如何預約及遞交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包括首次申請、續期和惠及)?
A: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進行預約及遞交申請:
1) 24小時“網上排期預約系統”;
2)親臨/透過經申請人簽署的授權書授權他人前來本局預約及遞交申請(被授權人應攜帶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經申請人簽署的授權書正本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攜帶申請人簽署及經筆跡認證的授權書正本、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到本局辦理手續);
3)“即時籌”服務(申請人必須在申請當日齊備相關申請要求的所有文件,方獲分派“即時籌”。“即時籌”每日有名額限制,名額限滿即止)。
Q3.如完成預約後需要更改時間,如何操作? 若申請人不能親自遞交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可由他人代辦嗎? 申請表格可由他人代簽嗎?
A: 申請人可在預約後透過本局網站的“網上排期預約系統”更改提交申請日期及時間。如申請人未能親自前往本局提交申請,可透過被授權人攜帶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經申請人簽署的授權書正本、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以及申請所需文件前往本局進行辦理,其中申請表格須由申請人簽署,被授權人不能代簽。
Q4.如何檢視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文件是否齊備?
A: 申請人可在提交申請前先使用本局的“網上提交文件系統”,並透過該系統填寫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書及上傳相關申請文件,本局將協助檢視提交的文件是否齊備,並於30天內透過電郵回覆並安排正式提交申請日期 (該服務僅用作檢視文件的完整性,不排除正式申請時另需其他文件,使用該系統並不代表已提出相關申請)。
Q5.授權書是否有樣本可以參考?
A: 本局網站有相關授權書樣本可供申請人下載或參考。
Q6.若遞交的文件不是中文及葡文,是否需要提供翻譯文本?
A: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為中文及葡文,因此所有遞交的文件須使用上述兩種任一語言,一般情況下,本局亦接受英文的文件,其他語言之文件一律須由國家/地區性認可的機構(例如國家/地區領事館)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且翻譯文本須為鑑證本。
Q7.由中國內地有關權限部門發出的文件需要做公證嗎?
A:由中國內地有關權限部門發出的文件,當中需要公證的文件主要包括婚姻關係證明文件、刑事紀錄證明、出生證明文件、收養證明文件及離婚證明文件(包括離婚判決書、撫養權文件)等,一般情況下,公證文件應由中國內地的公證處發出,而具體格式要求可參閱申請指引第5.2至第5.4關於公證文件的內容。
Q8.辦理刑事紀錄證明應注意什麼?
A:申請人及年滿十六歲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在申請待決期間屆滿十六歲的人士)須提交其國籍或地區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簽發地有權限部門發出的刑事紀錄或等同文件,例如持美國護照人士需提交由F.B.I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持英國護照的人士需提交由ACPO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持澳洲護照人士需提交由AFP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參考: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第(八)項)。
Q9.是否要提供本澳的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作為通訊資料?
A:申請人須提供澳門的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以便本局透過信函或電話聯絡申請人,同時亦須提供能佐證澳門通訊地址準確性的文件,例如水/電費單等。另外,申請人須在續期/惠及申請時提交具有申請人姓名的在澳住址證明,如住址證明未能顯示申請人的名字,須提交聲明書及證明文件,例如租賃合同;如申請人未有在本澳居住,則須提交聲明書。
Q10.申請臨時居留許可需要繳交費用嗎?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否對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數量每年設定限額?
A:申請人在本局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時,本局不會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對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數量每年設定限額。
Q11.如何查詢有關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審批進度?
A: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途徑查詢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審批進度:
1)使用本局的“網上查詢居留申請” 服務(該系統僅適用於2007年1月1日或之後提交的首次、續期及惠及申請,不包括狀況變更及確認聲明);
2)辦公時間致電本局投資居留及法律廳熱線電話: (853)2871 2055,本局會核實申請人身份後再作回答;
3)親臨本局查詢。
Q12.可透過哪些方式領取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結果?
A: 本局將透過書面形式將結果通知申請人並郵寄至申請人申報的本澳通訊地址;而續期申請人士,除上述方式外還可選擇親自/授權他人到本局、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服務中心領取續期通知信函。
Q13.有關擔保文件的注意事項。
A: 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23條補充適用第16/2021號法律第39條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33條之規定,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人士(包括首次申請、續期和惠及申請),須提供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保證文件,以用作擔保有關申請人士日後倘有的遣返開支。
保證人應作為主要繳付人並明示放棄檢索抗辯權,且應屬常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或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須注意的是,如需更換保證人,須獲得本局批准。
如屬於2021年11月15日之後提出的首次申請、續期和惠及申請,均需在提出申請時提交有關擔保文件。如未能證明已藉保證、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為支付遣返開支提供適當擔保,給予居留許可的行為不產生效力。
有關保證書的表格可在本局網站下載: 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