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服務業之分類
離岸機構可以從事下列任何一項或以上之離岸服務:
1. 資訊設備顧問 | 2. 資訊顧問及程式編寫 |
3. 數據處理 | 4. 數據庫業務 |
5. 行政及檔案支援業務 | 6. 研究及開發業務 |
7. 技術試驗及分析業務 | 8. 船隻及航空器經營及管理服務 |
9. 中國與葡語國家商品及服務貿易 |
第32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上述離岸業務,由2017年9月19日開始生效。
離岸機構可以從事下列任何一項或以上之離岸服務:
1. 資訊設備顧問 | 2. 資訊顧問及程式編寫 |
3. 數據處理 | 4. 數據庫業務 |
5. 行政及檔案支援業務 | 6. 研究及開發業務 |
7. 技術試驗及分析業務 | 8. 船隻及航空器經營及管理服務 |
9. 中國與葡語國家商品及服務貿易 |
第32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上述離岸業務,由2017年9月19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