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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貿易資訊

《一般資料保護法規》(GDPR)於2018年5月25日生效

《一般資料保護規例》(下稱《規例》)旨在規管企業處理和管理個人資料。《規例》自2018年5月25日起生效,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團體,是二十多年來歐盟對資料保護規則作出的最大變動。

《規例》不僅讓公眾就如何使其個人資料有更大的控制權,同時亦大幅度精簡了商業監管環境。《規例》為商界帶來改善個人資料管理的機會,從而提升顧客對企業的信任。

《規例》的應用範圍?
不論公司的所在位置,《規例》適用於任何負責處理及存有居於歐盟的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的公司。即使該企業是代表其他公司處理相關資料,亦須遵守有關《規例》。

《規例》對商界帶來的裨益?
《規例》進一步釐清相關的監管規則,並提升規則的一致性,以重建消費者的信心,從而讓企業得以充分把握數碼單一市場的機遇。此資料保護改革方案有助數碼單一市場透過下述方式開拓潛能:
同一歐盟,同一法例:應用同一套規則讓企業可以更簡單地及以較低成本在歐盟市場營商。
「一站式」處理:企業只需受單一監管機構規管。
不管企業在何處設立,所有企業也受同一套規則規管﹕以歐洲境外為基地的企業在歐盟市場提供貨品及服務時也須遵守同樣的規定;藉此營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規例》避免繁瑣及「一刀切」的做法;相反地,《規例》會按不同風險情況而特別擬訂不同的規則。
《規例》結合創新:《規例》屬於科技中立的措施。

《規例》如何減低成本?
《規例》旨在消除行政規定,以減省成本和降低行政負擔:
無需預先作出通知:有關改革取消了大部分須向監管機構作出事先通知的規定及相關費用。
資料保護主任:如果企業的核心業務涉及處理大量敏感資料,或大量、經常及有系統地對個人作出監察,該企業必須委聘一名資料保護主任。公共行政部門也有義務委聘資料保護主任。
資料保護影響評估:企業只需在擬進行的資料處理活動會對個人的權利及自由構成高風險的情況下,才需進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
保存記錄:除非資料處理屬非偶爾進行或涉及敏感訊息,僱用少於250人的企業無需保存相關記錄。

企業如違反新資料保護規則,將會面對怎樣的懲罰?
為落實執行新規則,《一般資料保護規例》制訂了一系列的工具,其中包括罰則及罰款機制。有關方面會審慎評估及考慮一系列因素,以決定恰當的罰款額:

  • 違例行為的嚴重性/持續時間;
  • 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數目及其所受到的損害;
  • 違規行為是否涉及蓄意成分;
  • 有否採取任何行動以減輕損害;
  • 與監管機構的合作程度。

規則訂定違規的兩個最高罰款額。第一重最高罰款額為1,000萬歐羅;或企業全球全年營業額的2%。第二重罰款額上限為2,000萬歐羅,或相等於企業的全球全年營業額的4%。罰款額會按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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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如欲了解更多「一般資料保護規例」的資訊,請瀏覽﹕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iorities/justice-and-fundamental-rights/data-protection/2018-reform-eu-data-protection-rules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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