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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促局優化「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以下簡稱貿促局)首次於1995年制定「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向本地商業企業/非牟利團體提供海外「參展鼓勵」諮詢及申請服務,受惠機構可就參展期間所產生的開支獲得一定數額之財務鼓勵。2007年「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將參展財務鼓勵延伸至本地展會活動。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以下簡稱為「規章」)修訂內容包括:簡化服務申請流程、便捷文件遞交之措施、推行展覽展銷會分類及制訂參與展銷會財務鼓勵之定額鼓勵,務求使申請者更清楚申請程序、瞭解相關權利及義務、更快掌握批核結果。

優化的主要內容

(1) 簡化申請程序、便捷文件提交之措施
為確保申請者更早知道審批結果,有更充足的時間作展前準備,「規章」將簡化計算日期,由工作日轉為連續日,調整截止遞交申請期限至展會舉行前45日,截止補交申請附件期限至展會舉行前30日。「規章」將為申請者推出一系列便利措施,包括豁免提交財政局發出之職業稅僱員或散工名表M3/M4、所得補充稅-收益評定通知書及徵稅憑單M/5和M/6、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同時,考慮到商業企業/非牟利團體於同一財政年度內或會多次參與展覽展銷會,而部份文件如在同年內沒有更新/修改(如財政局發出之開業/更改申報表M/1副本及營業稅-徵稅憑單M/8副本、企業股東身份證副本),可獲豁免提交但須以聲明書代替。

(2) 對展覽會及展銷會個別細化便利措施
展覽會 – 申請商業企業/非牟利團體可選擇於展會舉行45日前提出參展/宣傳品財務鼓勵申請,或在展覽會完結後,憑其曾獲批展覽會參展財務鼓勵之證明,於同一財政年度內提出宣傳品(包括印刷品及視聽材料)財務鼓勵申請。
展銷會 – 申請商業企業/非牟利團體需在展銷會舉行30天前補交所有申請資格之文件,但有關申請項目報價可於上述期間提交,或於收到獲批通知書5天內補交。

(3) 鼓勵澳門產品
此外,為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支持會展業的發展,「規章」亦進一步放寬合資格申請條件,對未具備於澳門開業至少2年及由澳門居民/澳門企業持有股本超過50%的申請單位提供酌情處理措施(但申請企業/社團需提交產品之產地來源證及商標註冊證明,以確認產品/服務符合澳門製造或澳門品牌等條件)。

(4) 展覽展銷申請分類,展銷會實行定額鼓勵制度
自2011年1月1日起,「規章」將規範展會需至少舉行兩天或以上才符合財務鼓勵申請資格,實施展覽會及展銷會審批分類,申請參與展覽會之財務鼓勵審批原則維持不變,同時為讓申請者及早掌握資助金額並靈活運用資助,通過參展活動開拓市場,本地展銷會之審批將新增定額鼓勵上限,商業企業/非牟利團體於同一財政年度首兩次申請最高資助上限為澳門幣伍仟元正,而每年累計之財務鼓勵金額最高可達澳門幣三萬元正。

此外,貿促局將進一步優化展後結算手續,制定標準化展後報告規格,務求更有效率地處理獲批個案之開支報銷,及持續利用展後問卷之意見總結以評估服務及措施之成效。

財務鼓勵受惠資格

(1)在澳門註冊並納稅兩年的商業企業及由澳門居民或全資澳門企業擁有50%或以上的股權或控股權;
(2)「澳門製造」或「澳門品牌」的商業企業,可獲酌情考慮有關資格;
(3)在澳門註冊的非牟利團體,並對促進澳門經濟繁榮及優化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有貢獻;
(4)同系企業或同名企業,以相同或同類產品在同一展會參展,將只能有一方獲得受惠資格(只適用於參加非由貿促局組織的展會)

有關「參展財務鼓勵服務」申請及審批程序之詳細資料,請參閱本局「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

參展財務鼓勵主要措施

鼓勵類別
展覽會
展銷會
境外
本地
境外
本地
(1)展位租金展位制作費(上限支付9m2展位開支)
本局組織
本局組織
*全額支付及由貿促局支付展位費用及安排展位基本展示設施
按展會而定
按展會而定
非本局組織
非本局組織
第1+4項合計最高支付60%(上限6萬澳門元) 第1+4項合計最高支付60%(上限6萬澳門元)(產品或樣本運輸費及機票并不適用申請) 第1+2+3+4項合計最高支付60%(上限5千澳門元)每年每企業最多可獲批10次,獲批費用從5千澳門元每兩次遞減1千澳門元。(只接受參與由官方機構組織之展會申請) 第1+2+3+4項合計最高支付60%(上限5千澳門元)每年每企業最多可獲批10次,獲批費用從5千澳門元每兩次遞減1千澳門元。(產品或樣本運輸費及機票并不適用申請)
(2)** ^印刷品制作費(宣傳單張、小冊子等)
本局組織及非本局組織
本局組織
最高支付60%
(上限4萬澳門元)
第2+3項合計最高支付60%(上限5千澳門元)每年每企業最多可獲批10次,獲批費用從5千澳門元每兩次遞減1千澳門元。(只接受參與由官方機構組織之展會申請) 第2+3項合計最高支付60%(上限5千澳門元)每年每企業最多可獲批10次,獲批費用從5千澳門元每兩次遞減1千澳門元。
非本局組織
內容與第(1)項相同
(3)***^視聽材料制作費(CD、DVD等)
本局組織及非本局組
本局組織
最高支付60%(上限7萬澳門元)
內容與第(2)項相同
非本局組織
內容與第(1)項相同
(4)^ 產品或樣本運輸費、^機票(每間企業最多兩套經濟客位來回)大會場刊網站廣告費
本局組織
本局組織
最高支付運輸及機票費用50%(運輸費用上限為:空運20公斤、海運3立米)(大會場刊網站廣告費產品并不適用申請)
按展會而定
按展會而定
非本局組織
非本局組織
內容與第(1)項相同
內容與第(1)項相同

* 一般情況下,獲批給鼓勵的企業須繳付報名費澳門幣10,000圓。在上款所指獲本局資助機票的情況下,企業將于展覽結束后獲退還
澳門幣6,000圓;否則將于展覽結束后獲退還澳門幣8,000圓。
** 制作印刷品 (宣傳單張、小冊子) 之制作費指印刷費用。
*** 制作視聽材料 (CD、DVD等) 之制作費指燒制費用。
^ 有關產品運輸、機票、制作印刷品、制作視聽材料之服務均需向澳門注冊之公司/企業購買及負責,其余申請優先考慮澳門注冊公司/企業。

澳門會展業是特區政府著力推動及打造的新型產業,在實現澳門經濟適度多元方面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澳門特區政府設立會展業發展委員會,并在2011年透過設立會展業專責部門全力支持會展業的發展,落實財政資源,以及物流、倉儲和人才培訓的政策。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數據顯示,2010年首三季舉行的會議展覽活動總數達1,019個,呈現快速的增長勢頭。目前澳門的會展場地面積已超過14萬平方米,并正在培育一部份會展品牌項目。

為配合澳門會展業未來的發展,作為特區政府專責促進貿易和投資的職能部門,貿促局將一如既往地致力于執行特區政府的經濟發展政策,透過向業界提供多項支持措施、支持和協助在澳門開展多種規模的會展活動;促進和推動本澳及外地會展企業的交流和合作,全力培育和打造本地會展品牌,加速推動整個會展產業鏈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