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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

國家商務部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於 8 月31 日 聯合公佈了《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內容包括了採取簡化審批程序及縮短審批時間等多項措施,進一步便利了內地企業赴香港和澳門投資與營商。

根據《規定》的內容,為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PA) ,進一步鼓勵和支持內地企業赴港澳投資發展,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制定了《規定》。《規定》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內地各種所有制企業在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並列明了內地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是指:內地企業在港澳地區投資開辦具有當地法人資格的貿易、工程承包、勞務合作、生產製造、交通運輸、旅遊、服務、研發、投資、科技等企業,以及內地企業在港澳地區或其他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在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投資開辦企業的方式包括:新設( 包括獨資、合資、合作等) 、收購、兼併、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

在審批程序方面,《規定》 指出,商務部是核准內地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 金融類除外) 的實施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委託,對本地區企業赴港澳投資開辦企業進行初步審查或核准。核准時,如有必要,應事先徵求國務院港澳辦、中央政府駐香港、澳門聯絡辦意見。此外,《規定》對地方企業和中央企業在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的核准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對於地方企業,為從事境外間接上市、開展投資性業務在港澳投資開辦的企業由商務部核准,其餘由商務部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中央企業在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核准。新規定要求,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後,有關單位須在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另外,地方企業的申請獲得核准後,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代發《內地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批准證書》。中央企業由商務部頒發批准證書。

《規定》列明了赴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的內地企業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 一) 申請書( 主要內容包括開辦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組織形式、股權結構及人員構成等) ;

( 二) 擬投資開辦企業章程,相關協定或合同;

( 三) 內地企業營業執照及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

( 四) 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復( 需以外匯出資的) ;

( 五) 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規定》已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參考資料:《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

撰寫:本局研究暨資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