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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外國企業提供內地商貿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開展經濟活動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

現將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28728212,87989615,傳真28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外商能否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企業?
答:自2005年12月10日起,內地允許外商設立獨資廣告企業。其中,根據CEPA協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企業。

2、外商在內地設立廣告公司及其分支機搆的條件?
答:根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2004〕第8號):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
(2)合營各方須成立並運營二年以上;
(3)有廣告經營業績。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資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爲主的企業;
(2)投資方應成立並運營三年以上。
申請設立分支機搆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註冊資本全部繳清;
(2)年廣告營業額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3、外商在內地投資廣告公司的申請程式?
答: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相關申請文件,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定。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專案審定意見書》後,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相關申請文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3)中方主要合營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專案審定意見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註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由外國投資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呈報相關申請文件。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專案審定意見書》後,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相關申請文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二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商務部審批。
(3)外國投資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專案審定意見書》和商務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註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搆,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相關申請文件;
(2)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徵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見後,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3)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持設立分支機搆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機搆設立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分支機搆登記註冊手續。

4、由於CEPA規定港澳服務提供者應是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才能享受CEPA關於廣告服務的優惠,因此外資可否通過收購港澳廣告企業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進入內地?
答:這樣的收購分兩種情況:
第一是收購方本身就是香港、澳門非經營廣告業務的服務提供者,則其收購港澳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後,可以豁免CEPA附件5有關“雙方以外的服務提供者通過收購或兼併的方式取得港、澳服務提供者50%以上股權滿1年的,該被收購或兼併的服務提供者屬於港澳服務提供者”的規定。

第二是內地和港澳之外的服務提供者收購或兼併港澳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後,必須在收購完成後一年方可享受CEPA優惠。

5、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並購舉辦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需要履行哪些程式?
答: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方式舉辦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中外投資者應符合《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廣告企業投資廣告業,應當按照《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