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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輸出入

1、內地對輸澳勞務管理依據的是哪部法規?經核定的內地對澳開展勞務合作業務的經營公司是哪些?
答:內地對輸澳勞務管理主要依據《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關於內地輸澳勞務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商合發[2003]262號,簡稱《通知》)。根據《通知》,商務部會同港澳辦,徵求中聯辦的意見後,核定內地對澳門特區開展勞務合作業務經營公司的名單。未經核定的公司不得開展對澳門特區勞務合作業務。
目前,經核定的內地公司共19家,分別是:廣東新廣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江門市對外勞動服務公司、莆田市國際經濟合作有限公司、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福建中福對外勞務合作有限公司、福建省對外勞務合作公司、中國廣州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珠海對外勞務合作有限公司、漳州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廈門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珠海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上海市對外勞務經貿合作有限公司、泉州中泉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南光進出口總公司、廣州對外經濟發展總公司、中國福州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成套設備進出口(集團)總公司、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北京外航服務公司。

2、外資企業如何申請外籍員工到內地工作?
答:第一,根據《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公安部、外交部令[2004]第74號),符合相關條件的投資者、管理人員、研究人員可向公安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證,憑護照和永久居留證進入中國境內工作。
第二,根據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頒發<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6]29號),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受聘人持工作簽注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即可在華工作。
第三,根據《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5]第26號),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