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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

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外國企業提供內地商貿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開展經濟活動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

現將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28728212,87989615,傳真28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加工貿易企業能否在國內採購原料?國內採購原料可否與進口原料混料加工出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加工貿易保稅進口物料內銷審批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在國內採購原料用於加工産品出口,但是加工貿易企業將國內採購原料和國外進口原料混料加工出口需要報海關備案監管,未備案的混料加工行爲將受到海關處罰。

2、加工貿易企業能否將主要工序外發加工?
答:可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2008〕第168號)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發加工的限制性規定。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産特點和條件限制的,經海關批准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並且,外發加工的成品、剩餘料件以及生産過程中産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産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本企業,極大地方便了加工貿易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