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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和印刷

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外國企業提供內地商貿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開展經濟活動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

現將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28728212,87989615,傳真28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ipim.gov.mo

1、CEPA補充協定四是否放開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出版業務?
答:未放開。CEPA補充協定四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而不是從事出版業務。根據《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總發行和進口業務”以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和進口業務”屬於禁止類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2、符合條件的境外出版物如何在內地流通?
答:出版物的進口業務,必須由依照《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43號)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其中經營報紙、期刊進口業務的,須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指定。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在進口出版物前將擬進口的出版物目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對通報禁止進口或暫緩進口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不得進口。

發行進口出版物的,必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其中發行進口報紙、期刊的,必須從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