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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及相關的社會服務

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外國企業提供內地商貿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開展經濟活動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

現將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28728212,87989615,傳真28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ipim.gov.mo。

1、澳門服務提供者能否到內地執業和開設個人診所?
答:根據CEPA規定:(1)允許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短期執業,最長時間爲3年;短期執業前不需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短期執業期滿需要延期的,可重新辦理短期執業。(2)允許符合條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3)允許具有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在澳門執業滿5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執業醫師)後在內地開設診所。

2、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設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有哪些優惠措施?該服務提供者能否是自然人?
答:根據CEPA規定,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投資總額要求,由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降至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不可以。《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0]第11號)規定: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因此,到內地設立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必須是法人。

3、外商能否在內地經營養老院?
答:可以。根據《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服務機構屬於鼓勵類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1999] 第19號),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或外經貿部門審核。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