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3/2024 - 14:56:56
你現在的位置: 首頁內地商貿Q&A赴內地投資須知

赴內地投資須知

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外國企業提供內地商貿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開展經濟活動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

現將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28728212,87989615,傳真28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ipim.gov.mo

1、企業設立基本程式
投資者選擇專案並簽訂投資意向書後,一般可按照以下程式開辦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投資企業,下同)。

1、專案核准(視需要而定,具體參考第2點“專案核准和審批許可權);
2、工商局辦理企業名稱預核准;
3、購買或租賃辦公場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
4、到不同行業主管部門辦理不同行業所需的前置審批(包括各類許可證、批准證書等);
5、到商務(或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公司章程、可行性報告審批,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6、請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對股東的首次出資進行驗資,開具驗資證明;
7、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8、到公安機關申請刻制公司印章;
9、到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組織機構代碼;
10、到國稅局辦理國稅登記證;
11、到地稅局辦理地稅登記證;
12、到財政局辦理財政登記證;
13、到海關辦理海關註冊備案;
14、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證;
15、到統計局辦理統計登記證;
16、到指定外匯銀行開設人民幣和外匯帳戶。

各部門所需提交的申請文件請向當地主管部門查詢。目前,爲方便外商在當地投資興業,內地許多地方的投資促進局、招商局、外商投資促進中心等可以爲外商提供上述多種手續的代辦服務;部分地方政府將上述審批部門集中辦公,提供“一站式”服務。

2、專案核准和審批許可權
(1)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含1億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專案及投資總額在5000萬美元(含5000萬美元)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專案,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負責專案核准,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專案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專案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2)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A、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專案;
B、投資總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專案;涉及配額、許可證的外商投資專案,須先向商務部門申請配額、許可證。
(3)服務貿易領域的外商投資專案的審批按相應法律規定辦理(具體參考第三點“在服務貿易領域投資的法律法規”)。

3、對最低註冊資本額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2號)的要求,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公司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4、對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間比例的規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1)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2)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遇到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可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報告,由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5、對出資額及出資期限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資企業在章程中必須明確出資期限,如未做出明確規定的,審批機構不給予批准,登記機構也不給予核准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