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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外國企業提供內地商貿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開展經濟活動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

現將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28728212,87989615,傳真28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可以經營哪些業務,對經營範圍有無規定?
答:根據《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1號),經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1) 在中國境內主辦、承辦各類經濟技術展覽會和會議;
(2) 在境外舉辦會議。
此外,根據《CEPA補充協定三》,允許澳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到澳門、香港的展覽業務。
《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對公司的具體經營範圍沒有特殊規定。

2、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提供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享有哪些優惠措施?
答:根據CEPA安排附件四、補充協定三和補充協定四,內地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不含出國、出境展覽);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到香港、澳門的展覽業務;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廣東省、上海市試點舉辦展覽;並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爲該省、市註冊的企業。

3、外商在內地投資會議展覽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是多少?
答:《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1號)未對最低註冊資本作出具體規定。

4、澳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會議展覽公司經營到澳門、香港的會議展覽業務是否需要審批?
答:不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商務部取消了內地赴港澳招商、辦展及參展活動的審批。港澳會展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行安排赴澳門、香港的會議展覽活動。

5、境外展品運入國內參展或者境內展品運出境外參展如何辦理海關手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007]第157號),展品屬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經海關批准,可以申請暫時進出境。
暫時進出境貨物的報關方式有二種:一是向中國國際商會或有出證許可權的地方分支機搆申請ATA單證冊,海關憑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貨物清單及其他相關商業單據或證明予以驗放;另一是提前20天向主管地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即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行爲。前者提供的擔保形式可以是押金、銀行或保險公司保函或者中國貿促會認可的書面保證。後者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主管地海關提交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

6、暫時進出境貨物在境內、外的逗留期限多長?
答: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複運出境或者複運進境。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直屬海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7、港、澳資在內地設立的會議展覽公司可否只是專業承辦會議展覽而不組織會議展覽?
答:可以。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4754-2002),會議及展覽服務包括:各類博覽會及專業承辦機構;各類交易會及專業承辦機構;各類商業性、專業性、技術性展覽及專業承辦機構;各種商務會議中心及專業會議承辦機構以及其他以商業性展覽爲主的展覽場館的活動。因此港、澳資在內地設立的會議展覽公司可以只是專業承辦會議展覽。

8、港澳會展公司組織內地企業赴澳門、香港參展參會時,可否爲憑港澳會展組織企業邀請函爲非廣東籍參展參會人員在廣東辦理“自由行”手續赴港澳?
答:不可以。內地雖然開放了“自由行”,但是自由行有戶籍地域限制,內地人員赴港澳參展參會證件仍然要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