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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外國企業提供內地商貿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開展經濟活動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

現將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28728212,87989615,傳真28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外商在內地投資旅行社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商務部令[2003]第19號令)和《對<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的修訂》(國家旅遊局、商務部令[2005]第20號),
設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應符合下列條件:
(1)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企業;
(2)年旅遊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3)是本國(地區)旅遊行業協會的會員;
(4)具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和先進的旅行社管理經驗;
(5)遵守中國法律及中國旅遊業的有關法規。
設立外商獨資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除應符合上述第(1)、(3)、(4)、(5)款規定的條件外,第(2)款規定的年旅遊經營總額應在5億美元以上。
根據CEPA優惠,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經營者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年旅遊經營總額應不低於15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年旅遊經營總額應不低於800萬美元。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3)符合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設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獨資旅行社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
(2)符合旅遊市場需要;
(3)投資者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
(4)註冊資本不少於250萬元人民幣。
每個境外投資方申請設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獨資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2、外商投資旅行社可否經營出境遊?
答:根據《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外商控股或獨資旅行社不得經營或變相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遊的業務。

但是根據CEPA優惠,允許在廣東、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設立的港澳獨資或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具有該省、自治區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澳門、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

3、外商投資旅行社有沒有經營地域限制?
答:目前沒有經營地域限制。

4、《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中旅行社年營業額的概念?
答:年營業額指申請在內地設立旅行社的外資旅行社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額,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