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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經營權

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外國企業提供內地商貿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開展經濟活動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

現將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28728212,87989615,傳真28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哪些企業可以獲得外貿經營權?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主席令[2004]第15號),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均可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依據《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14號)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商務部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據《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貿權備案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04]第46號)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2、哪些企業不需要另行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
答:2004年7月1日前已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未申請變更經營範圍,增加其他進出口經營活動的,以及2004年7月 1日後依法批准設立的從事本企業自用、自産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均不需要另行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

3、外商投資企業在已批准的經營範圍基礎上,可否要求增加其他進出口貿易業務?
答:可以。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已批准的經營範圍基礎上要求增加其他進出口貿易業務的,需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14號)的規定辦理企業營業執照的增項變更,並憑原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增項後的營業執照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式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4、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可否增加分銷經營範圍?
答:可以。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範圍,企業投資各方應依法修改企業合同、章程,填寫申請表,按擴大企業經營範圍的相關法定程式上報,並換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範圍,應明確具體分銷方式(批發、零售、傭金代理),並在申請時報送所經營商品目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