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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

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外國企業提供內地商貿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開展經濟活動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

現將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28728212,87989615,傳真28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外國(地區)企業如何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取消了外國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諮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他經濟貿易組織等九類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對以上九類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工商登記。

對於未取消審批的特殊行業,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准證書,獲批准後向工商局申請登記。未取消審批的特殊行業和批准單位如下:
(1)金融、證券和保險
根據《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人民銀行令〔2006〕第8號),外國金融機構和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批准。
根據《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44號),境外證券交易所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和監管。
根據《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第5號),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2)交通運輸
根據《外國水路、公路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0〕第9號)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2〕第33號),外國水路、公路運輸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由交通部審批。
根據《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民航總局令〔2006〕第165號),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由民航總局審批。
(3)旅遊
根據《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管理辦法》(1994年),外國企業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旅遊常駐機構由國家旅遊局審批。
(4)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會協字〔1996〕第1號),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由財政部授權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審批。經審查合格的,由財政部發給批准證書。
(5)律師事務所
根據《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38號)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第70號),港澳及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由司法部審批。

2、外國(地區)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能否直接從事經營性活動?
答:不能。根據《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3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代表該企業進行其經營範圍內的業務聯絡、産品介紹、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