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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仲介機構

1、港澳服務提供者能否在內地設立獨資人才仲介機構?
答:可以。依據CEPA補充協定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人才仲介機構。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的,不受股權比例的限制。

2、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人才仲介機構的優惠條件是什?
答:一是關於最低註冊資本金的優惠。依據《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2003]第2號),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註冊資本金不少於30萬美元。但是依據CEPA優惠,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人才仲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金為12.5萬美元。
二是關於中方投資者的設立時間的優惠。依據《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應當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仲介機構。但是依據CEPA優惠,港澳服務提供者的內地合資方機構設立1年以上便可。
此外,根據新簽定的CEPA補充協定五,自2009年1月1日起,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人才仲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將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3、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的經營範圍有哪些?
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的資金、人員和管理水平情況,在下列業務範圍內,核准其開展一項或多項業務:
(1)人才供求資訊的收集、整理、儲存、發佈和諮詢服務;
(2)人才推薦;
(3)人才招聘;
(4)人才測評;
(5)中國境內的人才培訓;
(6)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