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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86號(CEPA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86號

2008-11-26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相關補充協定,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以下簡稱《香港原產貨物標準表》,見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以下簡稱《澳門原產貨物標準表》,見附件2)予以公佈,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香港原產貨物標準表》和《澳門原產貨物標準表》中使用了簡化的貨物名稱,其範圍與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號的貨品一致。

二、修改海關總署2006年第79號公告《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中的“氨青黴素製劑”等27項貨物和海關總署2007年第30號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中的“已配劑量含有磺胺類的藥品”原產地標準(見附件3),新修改原產地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3.香港CEPA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修改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