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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84號(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關稅)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84號

2008-11-26

  根據國務院決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調整徵收出口關稅(包括暫定關稅和特別關稅)的產品範圍和稅率,現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或特別出口關稅,主要包括冷熱軋板材、帶材、鋼絲、大型型鋼、合金鋼材、焊管等鋼材產品;硝酸銨、硫酸銨等化工產品;玉米、雜糧及其制粉等糧食產品,共計102項產品。
二、降低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鋁材以及小麥、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計23項產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別出口關稅,共計31項產品。
三、調整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等化肥產品的淡季出口關稅徵收方式。調整粉末狀天然石墨等3項產品的應稅產品範圍。
四、提高磷灰石和矽等5項產品的出口關稅。
五、新增對部分產品徵收出口關稅,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鋇、非純氧化鎂、滑石、棕剛玉、四氧化三鈷以及氟化物等,共計15項產品。
六、對出口至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自用的原糧及其制粉,繼續不徵收出口關稅。對稅則號列10062010、10062090、10063010、10063090、10064010、10064090項下的出口大米,如為蒸谷米或輪換米,不徵收出口關稅。上述糧食不徵收出口關稅的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公佈。有關辦法公佈前,企業應向海關提交全額稅款保證金或金融機構保函後辦理出口手續。
對我國對外無償援助的糧食,免征出口關稅。
七、企業在淡季出口尿素(稅則號列:31021000)、重過磷酸鈣(稅則號列:31031010)、磷酸氫二銨(稅則號列:31053000)、磷酸二氫銨(包括磷酸二氫銨與磷酸氫二銨的混合物,稅則號列:31054000)時,應先向出口地海關關稅部門提交有關稅率確定的書面申請,並隨附出口合同、發票等單證(影本)。待稅率確定後,企業即可憑關稅部門出具的《出口化肥稅率適用證明》到業務現場辦理通關手續,如不能及時辦理《出口化肥稅率適用證明》,可先憑全額稅款保證金或金融機構保函辦理出口放行手續。
上述調整詳見附件1。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口關稅實施表見附件2,其中:凡2008年12月1日以前徵收出口關稅的產品,徵稅所涵蓋的貿易方式範圍維持不變。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關稅調整方案表(2008年12月l日起調整)
2.出口關稅實施表(實施期為2008年12月l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