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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內含兩項商品清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將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1。

二、取消紅松子仁、部分農藥產品、部分有機胂產品、紫杉醇及其製品、松香、白銀、零號鋅、部分塗料產品、部分電池產品、碳素陽極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2。

三、執行時間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2、對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凡企業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經簽定出口合同且價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經備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報關出口的,准予按調整前的退稅率執行。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8年 12月31日以後報關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簽訂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明確,經出口企業和外商雙方代表簽字確認或蓋章,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真實有效的書面出口合同,對不符合規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備案。出口合同一經備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2.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