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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资料及状况变更

Q1.在临时居留许可存续期间,出现身份证明文件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A:如申请人于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及存续期间出现身份证明文件变更,包括国籍或居留权、姓名等变更的情况,申请人应及时向本局作出通知,并提交变更身份资料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护照及有关刑事纪录证明、曾用名公证书等)。

 

Q2.在提交申请后婚姻状况由已婚变为离婚,需要作出通知吗?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A:若申请人于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及存续期间离婚,申请人必须依法于离婚之日起计30日内通知本局,并就有关离婚事实提交声明书及离婚证明文件(由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发出的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书,如申请当中包括共同卑亲属且临时居留许可仍处于存续期间,需提交对卑亲属具有抚养权的证明文件),否则将不利于其临时居留申请。同时,申请人若以欺诈或隐瞒方式故意不作通知,将负倘有的刑事责任 (参考:根据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十八条规定)。

 

Q3.如需要更改通讯数据,有甚么手续?

A: 如申请人需要更改通讯地址或通讯电话,请亲临本局提交「更改通讯地址表」,并附上通讯地址证明(如水/电费单等)。若申请人未能亲临本局,可于本局网页下载填写上述表格,并透过被授权人携带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经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正本,以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于办公时间向本局提交上述表格(授权书样本及「更改通讯地址表」可在本局网站下载)。

 

Q4.以“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为依据获批临时居留许可后,劳动关系出现变更的情况,需要如何处理?

A: 如申请人于临时居留许可申请或存续期间,劳动关系出现变更的情况(包括在同一机构内的职位或部门变更、薪酬下降以及转换雇主等),申请人必须依法于变更之日起计30日向本局作出通知并提交以下文件:

1)状况变更的书面说明;

2)因应新的工作状况而准备以下文件(具体文件要求请参考申请指引第5.3.2点中的第(1)至第(9)项的文件):

  • 与本地雇主订立有效的劳动合同;
  • 由本地雇主出具并盖章的职务描述;
  • 由本地雇主在最近一个月内签发并盖章的工作证明文件;
  • 最近三个月的粮单;
  • 由财政局发出历年在澳收益的“职业税收益证明书”;
  • “职业税-第一组登记表(M/2格式)”;
  • 由雇主发出的公司架构图(如适用);
  • 最近三个月内发出本地雇主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如适用);
  • 本地雇主的“营业税开业/更改申报表(M/1格式)”和“营业税征税凭单(M/8格式)” (如适用) ;
  • 离职证明(如适用)。

如申请人未有在状况变更发生之30日内履行通知义务,则须提交声明书解释。本局会对申请人新的法律状况作重新分析,并将有关批示结果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作出通知 (参考:根据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十八条规定)。

 

Q5.以“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方式获批临时居留许可后,原投资的业务已转型/投资状况出现变更/结业,需要如何处理?

A: 如申请人于临时居留许可申请或存续期间,出现涉及重大投资的状况变更,申请人必须依法于变更之日起计30日向本局作出通知并提交以下文件:

1)状况变更的书面说明;

2)变更证明文件;

3)因应情况而准备申请指引第5.2.4点中的第(1)至第(15)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最新商业登记证明、经澳门执业会计师所审核的财务报表、营业税开业M/1、M/8、M3/M4、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凭单等)/结业文件。

如申请人未有在状况变更发生之30日内履行通知义务,则须提交声明书解释。本局会对申请人新的法律状况作重新分析,并将有关批示结果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作出通知(参考:根据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十八条规定)。

 

Q6.以“购买不动产”申请临时居留许可的存续期间,中途出现不动产业权状况变更/出售不动产/增加按揭金额/五十万澳门元定期存款变更的情况,需要如何处理?

A: 如申请人于临时居留许可存续期间,出现涉及申请依据的状况变更,申请人必须依法于变更之日起计30日向本局作出通知并提交以下文件:

1) 状况变更的书面说明;

2)变更证明文件;

3)倘有新设立的申请依据。

如申请人未有在状况变更发生之30日内履行通知义务,则须提交声明书解释。本局会对申请人新的法律状况作重新分析,并将有关批示结果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作出通知(参考:根据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