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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须知

Q1. 提出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的人士是否有国籍要求?

A: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暂时没有对申请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人的国籍进行限制。

Q2. 如何预约及递交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包括首次申请、续期和惠及)?

A: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预约及递交申请:

1) 24小时”网上排期预约系统“;

2)亲临/透过经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授权他人前来本局预约及递交申请(被授权人应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经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正本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携带申请人签署及经笔迹认证的授权书正本、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到本局办理手续);

3)”即时筹”服务(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当日齐备相关申请要求的所有文件,方获分派”即时筹”。 “即时筹”每日有名额限制,名额限满即止)。

Q3.如完成预约后需要更改时间,如何操作? 若申请人不能亲自递交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可由他人代办吗? 申请表格可由他人代签吗?

A: 申请人可在预约后透过本局网站的”网上排期预约系统“更改提交申请日期及时间。如申请人未能亲自前往本局提交申请,可透过被授权人携带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经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正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以及申请所需文件前往本局进行办理,其中申请表格须由申请人签署,被授权人不能代签。

Q4. 如何检视提出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的文件是否齐备?

A: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前先使用本局的”网上提交文件系统“,并透过该系统填写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书及上传相关申请文件,本局将协助检视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并于30天内透过电邮回复并安排正式提交申请日期(该服务仅用作检视文件的完整性,不排除正式申请时另需其他文件,使用该系统并不代表已提出相关申请) 。

Q5. 授权书是否有模板可以参考?

A: 本局网站有相关授权书样本可供申请人下载或参考。

Q6. 若递交的文件不是中文及葡文,是否需要提供翻译文本?

A: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为中文及葡文,因此所有递交的文件须使用上述两种任一语言,一般情况下,本局亦接受英文的文件,其他语言之文件一律须由国家/地区性认可的机构(例如国家/ 地区领事馆)翻译成中文或葡文,且翻译文本须为鉴证本。

Q7. 由中国内地有关权限部门发出的文件需要做公证吗?

A:由中国内地有关权限部门发出的文件,当中需要公证的文件主要包括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刑事纪录证明、出生证明文件、收养证明文件及离婚证明文件(包括离婚判决书、抚养权文件)等,一般情况下,公证文件应由中国内地的公证处发出,而具体格式要求可参阅申请指引第5.2至第5.4关于公证文件的内容。

Q8. 办理刑事纪录证明应注意什么?

A:申请人及年满十六岁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在申请待决期间届满十六岁的人士)须提交其国籍或地区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签发地有权限部门发出的刑事纪录或等同文件,例如持美国护照人士需提交由F.B.I 发出的刑事记录证明、持英国护照的人士需提交由ACPO发出的刑事记录证明、持澳洲护照人士需提交由AFP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发出的刑事记录证明(参考: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Q9. 是否要提供澳门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作为通讯资料?

A:申请人须提供澳门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以便本局透过信函或电话联络申请人,同时亦须提供能佐证澳门通讯地址准确性的文件,例如水/电费单等。 另外,申请人须在续期/惠及申请时提交具有申请人姓名的在澳住址证明,如住址证明未能显示申请人的名字,须提交声明书及证明文件,例如租赁合同;如申请人未有在澳门居住,则须提交声明书。

Q10. 申请临时居留许可需要缴交费用吗?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对申请临时居留许可的数量每年设定限额?

A:申请人在本局提出临时居留许可申请时,本局不会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对申请临时居留许可的数量每年设定限额。

Q11. 如何查询有关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的审批进度?

A: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的审批进度:

1)使用本局的”网上查询居留申请“服务(该系统仅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首次、续期及惠及申请, 不包括状况变更和确认声明);

2)办公时间致电本局投资居留及法律厅热线电话: (853)2871 2055,本局会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再作回答;

3)亲临本局查询。

Q12. 可透过哪些方式领取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结果?

A: 本局将透过书面形式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邮寄至申请人申报的本澳通讯地址;而续期申请人士,除上述方式外还可选择亲自/授权他人到本局、黑沙环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服务中心领取续期通知信函。

Q13.有关担保文件的注意事项。

A:根据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23条补充适用第16/2021号法律第39条及第38/2021 号行政法规第33条之规定,提出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的人士(包括首次申请、续期和惠及申请) ,须提供银行担保、保证保险或保证文件, 以用作担保有关申请人士日后倘有的遣返开支。

保证人应作为主要缴付人并明示放弃检索抗辩权,且应属常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或总部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须注意的是,如需更换保证人,须获得本局批准。

如属于2021年11月15日之后提出的首次申请、续期和惠及申请,均需在提出申请时提交有关担保文件。如未能证明已借保证、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为支付遣返开支提供适当担保,给予居留许可的行为不产生效力。

有关保证书的表格可在本局网站下载: 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