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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盟自1967年成立以来,已渐渐成为东南亚地区以经济合作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安全一体化合作组织。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认为它不单在区域内著发挥良好的作用,成为不可缺少的力量,并且是联合国在地区发展工作中的忠实伙伴。东盟最初的创始成员国,即《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 (《曼谷宣言》) 的签署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加上后来加入的汶莱、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现在共有10国。东盟10国的总面积有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亿。

东盟主要官方机构包括首脑会议、部长会议、经济部长会议、财政部长会议及其他部长会议。首脑会议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在部长会议机制下,还设有常务委员会和秘书处。常务委员会在东盟主席所在国的外交部长领导下,在每年举行一次的部长会议之间,协调东盟的各项事宜。会议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尼首都雅加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发起、建议、协调、执行各项东盟活动。

30多年来,尤其是近年来,东盟积极开展多方位外交。东盟除了有11个对话国外,1994年7月成立了东盟地区论坛(ARF),有23个国家成员,对于亚太地区的安全问题进行对话。1999年9月又成立了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现有30个成员国,目的是促进东亚和拉美地区之间的理解和合作。“10+3”和“10+1”合作机制也应运而生。“10+1”是指东盟10国与中国领导人间举行的会议。首次东盟-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于1997年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行。“10+3”是指东盟10国加上中国、日本、韩国3国领导人举行的会议。

东盟和中国的贸易关系日益紧密。自1995年以来,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额年增长速度均超过15%。特别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使中国、东盟之间的信任增强,经济联繫变得更加紧密,在这种形势发展下,中国、东盟之间签署了一系列经济合作协定。现在,东盟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而中国是东盟第六大贸易伙伴。中国向东盟出口的产品品种繁多,有农业产品、金属製品、矿物产品和其他的製造业商品,从东盟国家进口工业原材料、原油。由于东盟降低了对服装、纺织这样的轻工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的依赖,所以像机器和电力设备这样的资本密集性产品在整个90年代逐渐变得更加重要,中国和东盟间的双向贸易从最初的日用品转为了製造业商品。

因此,对中国影响最大的将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东盟国家是中国的近邻,有紧密的贸易联繫,是中国西南省区的主要出口市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大大促进这些省区的出口,有利于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这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是迄今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其目标不单纯是削减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而且包括经济合作方面—农业、资讯通讯、人力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及湄公河开发等广泛领域的合作。

自由贸易区的概念首先是在2000年9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东盟和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由总理朱鎔基提出,获得普遍赞同。后来通过专家小组的专门研究,东盟领导人一致同意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2002年11月5日,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第六次东盟和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和东盟各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标志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建成目标是2010年。《协定》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举行有关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双方同意最迟在2004年初前开始下调农产品关税,3年内取消其关税。按照《协定》,到2010年,中国将首先与其中6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汶莱实现零关税,至2015年又与另外4国,即越南、缅甸和老挝、柬埔寨实现零关税。2003年10月1日,中泰两国首先启动果蔬“零关税”。

为了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共享合作与发展机遇,总理温家宝2003年10月在第7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10+1”上建议,从2004年起每年在中国广西南宁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得到了各国领导人的普遍欢迎。他并建议举办 「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首届峰会将与「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同期举办。

广西地处中国与东盟的结合部,是中国唯一与东盟国家既有陆地接壤又有海上通道的省区。南宁是广西的首府,交通便利,会展和服务设施完善。

今年的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将于2004年11月3-6日在中国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东盟国家经贸主管部门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 。内容包括国家形象展示、投资洽谈、旅游合作、优势产品、贸易配对、高层论坛及文化交流。有意报名参展、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请联络本局推广活动厅,电话:87989267, 传真:590309。

撰写:本局研究暨资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