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4/2024 - 23:45:59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Publications 简介《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搜寻期数

简介《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国家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于 8 月31 日 联合公佈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淮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容包括了採取简化审批程序及缩短审批时间等多项措施,进一步便利了内地企业赴香港和澳门投资与营商。

根据《规定》的内容,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 ,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内地企业赴港澳投资发展,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制定了《规定》。《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并列明了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是指: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生产製造、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研发、投资、科技等企业,以及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设立的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投资开办企业的方式包括:新设( 包括独资、合资、合作等) 、收购、兼併、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

在审批程序方面,《规定》 指出,商务部是核淮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 金融类除外) 的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委託,对本地区企业赴港澳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或核淮。核淮时,如有必要,应事先徵求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意见。此外,《规定》对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核淮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地方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淮,其馀由商务部委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淮;中央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淮。新规定要求,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有关单位须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淮的决定。另外,地方企业的申请获得核淮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淮证书》。中央企业由商务部颁发批淮证书。

《规定》列明了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的内地企业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 一) 申请书( 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

( 二) 拟投资开办企业章程,相关协定或合同;

( 三) 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 四) 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 需以外汇出资的) ;

( 五)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定》已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淮事项的规定》。

撰写:本局研究暨资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