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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内地投资须知

澳门贸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内地商贸咨询服务以来,一直致力于向澳门本地企业和以澳门为平台进入内地的外国企业提供内地商贸法律法规资讯,解答业界在内地开展经济活动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协助跟进部分重点专案的落实。

现将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解答加以整理公布,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问答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络贸促局内地商贸顾问,电话28728212,87989615,传真28727123,电邮china_advisor@ipim.gov.mo

1、企业设立基本程式
投资者选择专案并签订投资意向书后,一般可按照以下程式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下同)。

1、专案核准(视需要而定,具体参考第2点“专案核准和审批许可权);
2、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
3、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4、到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不同行业所需的前置审批(包括各类许可证、批准证书等);
5、到商务(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公司章程、可行性报告审批,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的首次出资进行验资,开具验资证明;
7、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8、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公司印章;
9、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组织机构代码;
10、到国税局办理国税登记证;
11、到地税局办理地税登记证;
12、到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证;
13、到海关办理海关注册备案;
14、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
15、到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证;
16、到指定外汇银行开设人民币和外汇帐户。

各部门所需提交的申请文件请向当地主管部门查询。目前,为方便外商在当地投资兴业,内地许多地方的投资促进局、招商局、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等可以为外商提供上述多种手续的代办服务;部分地方政府将上述审批部门集中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2、专案核准和审批许可权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专案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专案,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专案核准,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专案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专案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A、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专案;
B、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专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专案,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服务贸易领域的外商投资专案的审批按相应法律规定办理(具体参考第三点“在服务贸易领域投资的法律法规”)。

3、对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5、对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