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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澳门贸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内地商贸咨询服务以来,一直致力于向澳门本地企业和以澳门为平台进入内地的外国企业提供内地商贸法律法规资讯,解答业界在内地开展经济活动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协助跟进部分重点专案的落实。

现将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解答加以整理公布,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问答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络贸促局内地商贸顾问,电话28728212,87989615,传真28727123,电邮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在内地从事经济活动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在中国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等。进出口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共设14个税目25档税率,从最低税率3%至最高税率45%。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和从价定率征收两种办法。
营业税:
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共设9档税率,从最低3%(如交通运输费)到最高20%(如娱乐业)。
关税:
2008年,中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进行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票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为千分之一。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薄(不包括计载资金的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所拥有的房屋产权须交纳房产税。计算方法为,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车船税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车辆、船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载客汽车(包括电车)每辆年税额60元-660元;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按自重每吨年税额16元-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年税额24元-120元;摩托车每辆年税额36元-180元;船舶按净吨位每吨年税额3元-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上述各项所得的税率如下:
a.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c.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d.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契税: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契税税率为3%-5%。

2、内地实行“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是否还享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内地实行“两税合并”后,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条件和优惠措施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第四章“税收优惠”部分。

3、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过渡?
答: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专案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迭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4、内地与香港、澳门是否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答:内地与香港、澳门都达成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港澳企业在内地已经交纳的税款可以抵扣需在香港、澳门交纳的税款。

5、企业的注册资本额是否会影响该企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不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增值税纳税人标准的认定条件与企业的注册资本额没有直接联系。

6、国际货代企业需交纳5%的营业税,请问国际货代企业应按照全部收入纳税还是按照净收入纳税?
答:原则上是按照净收入纳税。2004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第1617号),其中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专案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数。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其中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三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连同2006年6月增加的两家企业,目前内地享受物流业税收试点政策(含按净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共21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