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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经营权

澳门贸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内地商贸咨询服务以来,一直致力于向澳门本地企业和以澳门为平台进入内地的外国企业提供内地商贸法律法规资讯,解答业界在内地开展经济活动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协助跟进部分重点专案的落实。

现将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解答加以整理公布,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问答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络贸促局内地商贸顾问,电话28728212,87989615,传真28727123,电邮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哪些企业可以获得外贸经营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2004]第15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均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4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4]第46号)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哪些企业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答: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 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可否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
答:可以。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4号)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4、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可否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答:可以。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投资各方应依法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填写申请表,按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定程式上报,并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并在申请时报送所经营商品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