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4/2024 - 22: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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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和印刷

澳门贸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内地商贸咨询服务以来,一直致力于向澳门本地企业和以澳门为平台进入内地的外国企业提供内地商贸法律法规资讯,解答业界在内地开展经济活动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协助跟进部分重点专案的落实。

现将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解答加以整理公布,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问答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络贸促局内地商贸顾问,电话28728212,87989615,传真28727123,电邮china_advisor@ipim.gov.mo

1、CEPA补充协定四是否放开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出版业务?
答:未放开。CEPA补充协定四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而不是从事出版业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符合条件的境外出版物如何在内地流通?
答:出版物的进口业务,必须由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43号)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对通报禁止进口或暂缓进口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