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2024 - 06:07:08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内地商贸Q&A人才中介机构

人才中介机构

1、港澳服务提供者能否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答:可以。依据CEPA补充协定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

2、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优惠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金的优惠。依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第2号),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但是依据CEPA优惠,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
二是关于中方投资者的设立时间的优惠。依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但是依据CEPA优惠,港澳服务提供者的内地合资方机构设立1年以上便可。
此外,根据新签定的CEPA补充协定五,自2009年1月1日起,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将比照广东省的内地企业实行。

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有哪 里些?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资金、人员和管理水平情况,在下列业务范围内,核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1)人才供求资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推荐;
(3)人才招聘;
(4)人才测评;
(5)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