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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相关的社会服务

澳门贸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内地商贸咨询服务以来,一直致力于向澳门本地企业和以澳门为平台进入内地的外国企业提供内地商贸法律法规资讯,解答业界在内地开展经济活动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协助跟进部分重点专案的落实。

现将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解答加以整理公布,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问答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络贸促局内地商贸顾问,电话28728212,87989615,传真28727123,电邮china_advisor@ipim.gov.mo。

1、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否到内地执业和开设个人诊所?
答:根据CEPA规定:(1)允许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执业,最长时间为3年;短期执业前不需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2)允许符合条件的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3)允许具有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业满5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后在内地开设诊所。

2、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有哪些优惠措施?该服务提供者能否是自然人?
答:根据CEPA规定,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要求,由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降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不可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第11号)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因此,到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必须是法人。

3、外商能否在内地经营养老院?
答: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 第19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审核。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