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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申请人

申请人2

(一)正接受行政当局有权限部门审查的有利于“澳门特区”的重大投资计划的权利人;又或作出对“澳门特区”有利的重大投资的权利人;

(二)获本地雇主聘用的、其所具备的学历、专业资格及经验被视为特别有利于“澳门特区”的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


2 所有申请必须以申请人的名义提出,惠及家团成员不具备申请人资格。而本指引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申请人及惠及家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