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居留法律法规
- 第7/2007号行政法规, 订定中止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一条(四)项及第三条的效力。
- 第3/2005号行政法规, 核准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居留制度。
- 第22/97/M号法令, 对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号法令核准之投资者、领导人员及专门技术人员之定居制度引入若干修改。
- 第22/96/M号法令, 修改投资者及具专业资格之人员之定居制度(修改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五条)。
- 第14/95/M号法令, 设立鼓励措施,以吸纳投资及使管理人员和具特别资格之技术人员留在本地区--废止一月二十八日第3/84/M号法令及二月二十九日第43/84/M号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