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奉行简单低税制,对于一般投资营商所课征的税项主要是所得补充税、营业税、职业税和印花税,视乎特定行业则可能涉及旅游税、消费税等。整体而言,在澳投资营商最主要的税项是所得补充税。所得补充税是以自然人(个人企业主)或法人(公司)在澳门所取得工商业活动的总收益为课征对象,属累进税,税率最高仅12%,可课税收益在30万澳门元以上者,税率为12%。按照特区政府实施的最新税务优惠,对于2023年度所得补充税可课税收益的免税额为60万澳门元,而对于超出该金额之收益,适用1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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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所得补充税税制的优势在于评税基准的免税额普遍惠及中小企,使其税务负担轻微,仅12%的低税率更进一步有利大型企业落户发展。投资者可参考下列示例:
可课税收益 (澳门元) |
可课税收益中超过600,000而应予课税的部分 (适用12%税率) |
应缴税款 | 应缴税款对于可课税收益的实际占比 |
---|---|---|---|
600,000或以下 | 0 | 0 | 0.00% |
1,000,000 | 400,000 | 48,000 | 4.80% |
2,000,000 | 1,400,000 | 168,000 | 8.40% |
3,000,000 | 2,400,000 | 288,000 | 9.60% |
5,000,000 | 4,400,000 | 528,000 | 10.56% |
10,000,000 | 9,400,000 | 1,128,000 | 11.28% |
15,000,000 | 14,400,000 | 1,728,000 | 11.52% |
20,000,000 | 19,400,000 | 2,328,000 | 11.64% |
100,000,000 | 99,400,000 | 11,928,000 | 11.93% |
上述示例并不反映行政当局和执业会计单位之实际课税/评税行为,仅供参考。
投资者可以个人企业主方式或法人企业主方式在澳进行商业活动。
个人企业主是由一自然人独立出资,以自己名义自行或者透过第三者经营一商业企业。企业主需对经营业务所有债务负责。
法人企业主是由股东以提供财产(金钱或劳务)作为公司组成之资本,共同从事盈利之经济活动,再将营利分配予股东,股东按公司的种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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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企业主和法人企业主方式均为在澳开展投资的方式,各有特点。投资者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亦欢迎联系本局投资者“一站式”服务同事作进一步咨询。
澳门对投资营商普遍不设投资准入限制。然而,对于一些特定商业活动(例如工厂、金融公司、餐厅、诊所等),需要先具备权限部门发出相应的许可/准照/牌照,才可投入营运。此外,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之货物的进出口活动,以及营商场所的装修工程等营商事项,一般会涉及相关行政程序的准照(例如进出口准照、工程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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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项目落实的过程中,牌照申领涉及到项目能否按时落地和合法开展,往往是投资者最关心的一环。为协助投资者做好牌照申领的事前准备,本局可按实际情况,协调安排投资者与牌照权限部门举行事前技术会议,让投资者直接厘清相关行政程序,本局亦设有由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组成的“投资委员会”,加快推进项目落实。
建议投资者在事前需要留意场所的用途(例如工业用途)、建筑条件(例如楼高、出入口)、运作条件(例如电压)和位置(例如特定业务对于某些地点须保持一定距离)等对于投资业务是否具条件开展,以及场所是否有僭建等。
特区政府为投资者提供一系列营商鼓励措施,支持形式多元,包括税务减免、贷款、银行贷款利息及融资租赁租金补贴、银行贷款信用保证等,主要有下列措施:
具体参见以下连结之内容:
投资者须递交以下文件:
上述文件齐备时,招商投资促进局投资者“一站式”服务可协调办理成立公司手续。 在完成签订公司设立所需的文件后,本局将随即向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办理公司之设立登记,以及向财政局办理开业申报,待有关部门完成办理后本局将整理反馈予投资者,一般需时约15个工作天。
一般而言,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居住地权限机关发出的身份证或护照。内地投资者适用内地居民身份证。
投资者可选择商业写字楼、工业楼宇、商铺等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之用,但邮箱不得作为公司注册地址。
商业名称须使用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种正式语文,或两种语文一起使用。如拟采用英文商业名称,则必须同时具有中葡文商业名称;相关语文(中葡英三语)商业名称的用语表述必须基本对应。商业名称视乎其类型而有可能须加上强制性附称(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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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名称可予使用的登记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商业名称因未符法定原则而未能登记、使办理时间拖长的情况。对于本局跟进的成立公司项目,本局会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保持沟通和协调,密切跟进商业名称登记的办理过程。
透过本局投资者“一站式”服务成立公司,本局所提供的服务完全免费,只需支付成立公司所涉及之法定手续费和税费(主要包括商业名称可予登记证明申请费、公司设立登记费、公证手续费、印花税等)。
按法律规定,成立一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25,000澳门元,不设上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并不须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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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定类型或从事特定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会有不同。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100万澳门元,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1,000万澳门元,专营旅行社业务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150万澳门元。具体欢迎联系本局投资者“一站式”服务同事作进一步咨询。
注册一般有限公司最少2名股东,最多30名,有限公司可由1名或多名董事管理及代表,该等成员可以为股东或者非股东。
现行法律没有对澳门公司的股东之国籍作出限制。
股东可以选择亲身到澳门办理公司登记,或者授权委托他人来澳办理公司设立。
现行法律对于在澳门成立公司没有“澳门人”(澳门居民)持股的强制性规定。
外地的法人公司可以作为股东之一在澳门成立新公司。根据现行澳门《商法典》规定,成立有限公司必须有最少2名股东,若只有1名股东,可以透过一人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或可以透过在澳门设立常设办事处(即本公司住所及主行政机关不设在澳门,但在本澳长期经营;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一般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形式进行经营。
公司登记后,股东可以根据需要而更改公司名称及/或注册地址。
根据现行《所得补充税章程》,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须由执业会计师编制和提交帐目,以核定可课税利润。除此之外,并不强制要求由执业会计师编制和提交帐目。
A组纳税人是指:
最终母实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的一成员实体:持有其他成员实体的充分利益;须按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没有被其他成员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上述所指的利益。
举例而言,一个跨国企业集团有一个或多个设在澳门以外地区且拥有50%以上股权或控制权的公司,该集团的母公司在澳门设立,且母公司没有被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拥有50%以上股权或控制权,该在澳母公司则被视为最终母实体。
不属于A组纳税人便被归类为B组纳税人,一般为中小微企,没有正式的会计制度,并由财政局估定其年度收益作为课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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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组纳税人须于每年4月至6月份经执业会计师申报上年度收益,B组纳税人须于每年2月至3月份递交M/1收益申报书申报上年度收益。
如非澳门居民希望到澳门工作,必须根据现行《聘用外地雇员法》之规定,透过于澳门注册之公司以雇主身份向劳工事务局提出聘用许可申请。如聘用许可申请获得批准,雇主或其代理人须到治安警察局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请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当获发逗留许可后受聘人员方可在澳工作。有关申请手续可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前往劳工事务局聘用外地雇员厅办理。申请在经过审查及获得批准后,受聘的外地雇员须到澳门治安警察局,办理“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简称《外地雇员证》)后方可在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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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尤其应注意,非本地居民以股东、董事的身份在澳门成立公司后,不会自动取得合法在澳工作身份。
内地投资者往来澳门签注,是由内地权限单位按相关规定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