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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符合資格提出申請人士

2.3.1 “管理人員/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許可

(1) 請參照本指引內 2.1 中第(二)項;
(2) 持有效旅行證件並能合法進出或逗留“澳門特區”;
(3) 能合法在“澳門特區”工作;
(4) 年滿 18 周歲或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2.3.2“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臨時居留許可

(1) 請參照本指引內 2.1 中第(一)項;
(2) 持有效旅行證件並能合法進出“澳門特區”;
(3) 合法在“澳門特區”進行投資;
(4) 年滿 18 周歲或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2.3.3“購買不動產”臨時居留許可(僅限續期及惠及申請)

根據第 7/2007 號行政行政法規第 1 條及第 2 條規定,自 2007 年 4 月 4 日起,中止接受“行政法規”第 4 款所規定的不動產臨時居留許可新申請。

現時僅限接受在第 7/2007 號行政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向本局提出的不動產投資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已獲給予臨時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