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計劃書指引 |
| |
投資計劃書是申請澳門非金融離岸服務可許證所遞交的資料當中,不可缺少的必須文件。本指引是根據58/99/M號法令,列出該投資計劃書最基本部份之參考大網。 |
| |
|
| |
內 容 大 綱 |
| |
|
| |
基本內容部份: |
| |
|
1. 投資者背景資料
2. 主要產品或服務
3. 在澳門的其他業務投資項目
4. 申請中之澳門離岸機構股東及管理層
5. 詳細描述澳門離岸機構之運作模式、業務流程
6. 人力資源
7. 財政計劃
8. 技術及法律說明
9. 附件 |
| |
|
| |
其他注意事項: |
| |
|
10. 建議申請流程
11. 預留離岸機構名稱
12. 投資計劃書之其他內容
13. 投資計劃書之語言
14. 簽署人資料
15. 簽署人之權力
16. 補充解說及其他參考文件
17. 投資計劃書之遞交與退還 |
| |
|
| |
基 本 內 容 部 份 |
| |
|
| |
1. 投資者背景資料 |
| |
- 投資者公司的起源、業務演進、目前狀況 (如有網址,建議提供);
- 投資者業務的主要管理人;
- 公司業務、收入、支出、稅後純利(過去三年業績);
- 如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成員、列出上市地點、上市時間、股票號碼或名稱、最近三年營業期之營業額及稅後純利。
|
| |
|
| |
2. 主要產品或服務 |
| |
- 目前主要產品或服務的生產地或提供地點;
- 投資者業務的主要客戶名稱及客戶所在地;
- 如有主要產品或服務供應商,說明其名稱及所在地。
|
| |
|
| |
3. 在澳門的其他業務投資項目 |
| |
目前在澳門是否已參與其他業務投資項目。如果存在本地業務投資,請對以下項目說明。 |
| |
已開設本地公司 |
| |
3.1.1 |
|
本地公司名稱、地址、成立年份,商業登記註冊編號、營業稅編號; |
| |
3.1.2 |
|
公司股東、管理人; |
| |
3.1.3 |
|
主要業務; |
| |
3.1.4 |
|
澳門離岸機構由於不得與本地公司共同使用辦公場所及職員,因此必須聲明擬成立之離岸機構不會與本地公司共用辦公場所及職員。 |
| |
|
| |
已開設澳門離岸服務機構 |
| |
3.2.1 |
|
離岸機構名稱、地址、離岸服務准照號碼; |
| |
3.2.2 |
|
本地員工和外來員工之名稱、職銜、入職日期; |
| |
3.2.3 |
|
辦公室面積、註明是否為自置或租賃商業單位物業; |
| |
3.2.4 |
|
已投入金額、包括開辦費、固定資產、辦公室租金、本地服務支出、員工薪金、已繳付資本; |
| |
3.2.5 |
|
主要業務。及與申請中的離岸機構在業務上和運作上之區別; |
| |
|
| |
4. 申請中之澳門離岸機構股東及管理層 |
| |
- 股東個人名稱或公司名稱、身份證明文件編號或登記編號、證件發出地點或登記地點,郵寄地址及住址;
- 管理層個人名稱、身份證明文件編號、證件發出地點,郵寄地址及住址;
- 管理層在投資者集團公司內的簡歷。
|
| |
|
| |
5. 詳細描述澳門離岸機構之運作模式、業務流程 |
| |
- 離岸機構業務上涉及之產品、服務、研究項目;
- 詳細列出業務流向與利潤產生之種類和流程 (建議附上流程圖);
- 業務流程中涉及之其他公司簡介,與澳門離岸機構之關係;
- 技術介紹 (包括所需之科技、基礎技術及應用技術、人才技術、合作單位、技術轉移程序);
- 聲明不使用澳門幣作為交易及結算貨幣;
- 設備之獲得;
- 所需辦公室地點之類型(商業/工業單位)和面積;
- 資金需求;
- 完成以上計劃所需過程的主要部署和操作活動。
|
| |
|
| |
6. 人力資源 [澳門離岸機構計劃招聘之全職員工人數(首兩年)] |
| |
- 本地及外來員工之數目及比例;
- 本地及外來地員工之職責;
- 外來員工原來工作之地區;
- 本地員工之培訓計劃。
|
| |
|
| |
7. 財政計劃 |
| |
- 在澳門之投資金額(首兩年),投入金額之分配,詳細列明營運資金來源;
- 澳門離岸機構預算之損益表,包括租金或購買辦公地點之費用、儀器設備、 員工開支(分開本地員工及非本地員工支出)、核數費用及資產負債表(首兩年) (建議使用列表方式);
- 預計收益的收費標準和增長幅度,同業間之收費評估和標準;
- 為增加資料的可信性,應對上述預估數字提供合理解釋。
|
| |
|
| |
8. 技術及法律說明 |
| |
- 澳門離岸機構所從事業務之相關技術介紹;
- 相關的專利權介紹;
- 符合輸出與進口地就專業技術、勞務、器材等相關之法規介紹和聲明;
- 符合澳門離岸機構的服務提供者和接受者當地之稅務法規介紹和聲明;
- 說明對本澳自然環境倘有之影響;
- 倘有之其他的風險評估和說明。
|
| |
|
| |
9. 附件 |
| |
- 集團內與澳門離岸機構日後業務相關之機構的最近三年審計財務報告;
- 倘有之相關上市公司年報;
- 關於產品或服務的目錄、小冊子等介紹資料;
- 關於專業技術方面的資料;
- 倘有之專利權資料。
|
| |
|
| |
10. 建議申請流程 |
| |
為確保申請文件之完整和充分性,建議申請人將投資計劃書及申請表之草件(已填妥但尚未簽署的版本),以電郵或傳真方式遞交予貿易投資促進局離岸業務廳作初步參閱。在收到離岸業務廳意見後,再按指示進行預留商業名稱,及準備申請文件。離岸業務廳聯絡方式為:電子郵箱:offshore@ipim.gov.mo ; 傳真號碼:(853) 728116。 |
| |
|
| |
11. 預留離岸機構名稱 |
| |
- 商業名稱是指商業企業主在經營時所使用之商用名稱,由於它不能與其他已登記之名稱產生混淆,因此,必須要將擬使用之商業名稱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一份 “ 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 ”,有效期為 60 天,可續期。在此建議申請人應首先成功取得有效的商業名稱,繼而在投資計劃書、申請表及會議紀錄等申請文件中使用;
- 所使用之商業名稱須以中文及 / 或葡文書寫,當同時使用中及葡文時,還可以加上英文;
- 申請人可自行前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辦理預留商業名稱之手續,或是透過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者服務廳之“一站式服務”代為辦理。
|
| |
|
| |
12. 投資計劃書之其他內容 |
| |
因應投資者業務及其申請之澳門離岸機構運作模式不同,建議投資者應根據本身之情況提供更詳細資料。 |
| |
|
| |
13. 投資計劃書之語言 |
| |
計劃書可以中文、葡萄牙文或英文撰寫。倘若以其他語言書寫,必須附以中文、葡萄牙文或英文之翻譯版本。計劃書簽署人必須聲明該翻譯本充分及完整地反映原計劃書之文字意義。 |
| |
|
| |
14. 簽署人之資料 |
| |
投資計劃書須註明簽署人全名,公司名稱、職銜及日期,並在每頁作完整簽署。 |
| |
|
| |
15 簽署人之權力 |
| |
簽署人之權力,是由申請中之澳門離岸機構股東賦予。按股東結構不同,有為法人股東之董事決議、投資者聯合聲明或個人聲明。有關該文件可參考附件二第9點及附件三第7點。 |
| |
|
| |
16. 補充說明及其他參考文件 |
| |
為評估及審核投資者之身份及業務背景,貿易投資促進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說明或其他參考文件。 |
| |
|
| |
17 投資計劃書之遞交與退還 |
| |
不論成功申請與否,投資計劃書及申請文件將不予退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