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服務
如離岸機構股東是個人(甲)而需要遞交之文件
  1. 一份正式之離岸服務申請表。甲必須在每一頁之申請表上簽署全名(正本)。
  2. 澳門離岸公司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 (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
  3. 甲的身分證明文件(附有其簽署全名之式樣)*。
  4. 甲擁有甲公司(實際運作公司)之證明*。
  5. 甲公司之核數報告*。
  6. 甲公司之簡介或小冊子。
  7. 甲個人之聲明書,內容包括決定申請開設澳門離岸機構、澳門離岸機構的中文,葡萄牙文及 英文名字、澳門離岸機構的業務、澳門離岸機構的註冊資本、澳門離岸機構的董事名單、澳門離岸機構的董事簽署權限、澳門離岸機構的年結日、投資計劃書之簽署人等(正本)。
  8. 澳門離岸機構董事的身分證明文件(附有其簽署全名之式樣)*。
  9. 銀行對甲及甲公司之介紹信(正本)。
  10. 一份正式之兩年投資計劃書(正本)。

*(正本或鑑證副本–必須由執業會計師,律師或公證員簽署)。

注意事項:最終股東(個人)之資料必須向貿促局披露,貿促局保留要求其它文件及資料的權利。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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