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服務
如離岸機構股東是公司(甲公司)而需要遞交之文件
  1. 一份正式之離岸服務申請表。申請人必須在每一頁之申請表上簽署全名(正本)。
  2. 澳門離岸公司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 (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
  3. 甲公司之組織章程及規條、公司註冊證書,商業登記證或公司運作證明*。
  4. 甲公司之核數報告*。
  5. 甲公司股東名單*^。
  6. 甲公司董事名單*。
  7. 甲公司股東的身分證明文件*。
  8. 甲公司董事的身分證明文件(附有其簽署全名之式樣)*。
  9. 甲公司的董事局會議記錄,內容包括決定申請開設澳門離岸機構、澳門離岸機構的中文,葡萄牙文及英文名字、澳門離岸機構的業務、澳門離岸機構的註冊資本、澳門離岸機構的董事名單、澳門離岸機構的董事簽署權限、澳門離岸機構的年結日等(正本)。
  10. 澳門離岸機構董事的身分證明文件(附有其簽署全名之式樣) *。
  11. 一份由個別人士簽署之聲明書,聲明接受委任為澳門離岸機構董事(正本)。
  12. 銀行及公司對甲公司之介紹信(正本)。
  13. 一份正式之兩年投資計劃書(正本)。
  14. 甲公司之簡介或小冊子。
  15. 如果甲公司是一間上市公司或是一間上市公司之成員,此上市公司之年報亦須遞交(正本)–

*(正本或鑑證副本–必須由執業會計師,律師或公證員簽署)。
^(如果甲公司股東是一間公司,一個信託或用不記明股票登記;真正擁有甲公司之人或受益人之資料及文件必須遞交給貿促局。

注意事項:貿促局保留要求其它文件及資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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