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和社會保障
規範澳門勞資關係的法律[1]主要有: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澳門勞資關係法律制度》,8月14日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以及8月21日43/95/M號法令《中止勞動關係以及減少工作時數時應遵守之規則》。此外,多項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也適用於澳門。
工作條件
工作時間
僱員每天的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每周不應超過48小時。在超時工作的情況下,每周工作時間可超過48小時。平常工作時間應有不少於30分鐘的短休,以使僱員不用連續工作逾5小時。在僱主和僱員取得協議的情況下,每天的工作時間可延長至10.5小時。
僱員有權享有的假期包括:
-每工作7天,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收取月薪的僱員如被通知在周假工作,除有權享受一天補假外,還可得平日雙倍的薪酬;
-每年六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
-已完成試用期者,在強制性假日(每年10天) 豁免上班,並享有新年等6天假日的薪酬;僱主不能因月薪僱員享受該10天強制性假日而作出任何扣除。
法律保障女性僱員享有與男性同等的就業機會、薪津和待遇。不可因為性別、婚姻或家庭狀況而存有歧視。受僱超過一年的女性僱員,分娩時有權享受35天的有薪假期,並保留原有的職位。有權享受分娩假的僱員應在生產後立即享受30天的假期,其餘五天可在產前或產後全部或局部享受。
分娩假期的工資由僱主確保,不論為任何僱主服務的每一僱員以三胎為限。
僱主不得僱用16歲以下的人士工作。然而,在事先證明童工具有適當的體格的情況下,僱主可獲批准聘請年齡介乎14至16歲的童工。另外,法律禁止僱用童工進行有損其身心健康的工作。
如僱員因工受傷或患病,僱主有責任提供適當的援助、治療及賠償。僱主必須為僱員向獲准在澳門經營工作意外保險的保險人投保強制性勞工保險。如僱員因工發生意外,僱主應於24小時內向勞工事務局報告。
工作關係的終止
對維持連續性工作關係超過三個月的僱主和僱員,如僱員主動解約,應在離職前7天預先通知僱主;倘為僱主主動解約,則應預先15天通知僱員終止工作關係,並須向服務期為3個月至10年或以上的僱員支付一項解僱賠償(按每年年資賠償7至20天工資計算)。解僱賠償的最高限額為僱員月薪的12倍,並以月薪金額不超過澳門幣1.4萬元計算。
非本地工作者
當未能在本地聘用所需或足夠僱員的情況下,經批准後,僱主可以輸入非本地工作者。
非技術工作者
非技術工作者的輸入是由2月1日第12/GM/88號批示所規範。
輸入非技術工作者之申請如經批准,申請人必須與具提供外地勞動力資格的勞務公司以簽訂提供勞務合約的形式進行輸入的工作。雙方協議訂明僱主須向有關工作者提供適當的居所,並且在發生被辭退或認為不合適等情況時,按協議規定立即將有關工作者送返原居地。
技術工作者
技術工作者的輸入是由5月16日第49/GM/88號批示所規範。
技術工作者的輸入如經批准,可直接由僱主安排進行,並負責於輸入批准撤銷時將有關工作者送返原居地。
輸入非本地工作者的程序
如申請輸入非本地工作者,應使用專用的表格和說明申請的理由,並提交勞工事務局。有關當局將詳細研究有關申請,如有需要,也會向相關政府部門徵詢意見。
基於有關的分析意見,勞工事務局局長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轉授的權限將對申請作出批示。在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後,將批准非本地工作者的聘約條件。
有關個案將送交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並由該廳決定是否准許有關的非本地工作者入境和逗留。